高速公路加寬補償標準、高速公路加寬的概念
交通既是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化建設的先決條件,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一個地區投資環境、發展水平、綜合競爭力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起著決定性作用。正因如此,十多年來,我國始終把公路、特別是高速公路建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突出位置,縱貫南北、橫穿東西、氣勢恢宏、四通八達的現代高速公路網已成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一個亮點。
我自己在二十多年接觸高速公路造價審核工作中,發現工程量計量中存在下面一些常見問題,鑒于高速公路投資額巨大,改進和加強計量管理,對高速公路投資控制意義重大。
一、未按計量規范計算,多計工程量
在施工過程中,實際工程量可能大于設計工程量,但不等于實際工程量可以全部計量,而應根據計量規范的約定,正確計算應計量工程量。如:
1. 將非軟基處理路段沉降增加土方量和施工加寬部分進行計量。由于填筑路基較高,會因沉降而增加施工土方量。同時,施工過程中,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填筑截面會加寬,并在完工后削坡,這樣也會增加施工土方量。通常,承包商會按照現場監理工程師測量的數據申請計量這部分工程量。但在合同文件中,非軟基處理路段沉降土方量和施工過程中因加寬而增加的土方量,是要求承包商在投標單價中予以考慮,而不能單獨計量的。
2. 培土路肩以實際施工截面代替設計截面計算。培土路肩在實際施工中,截面呈矩形,在夯實后修坡達到設計的直角梯形,計量時往往按實際施工截面進行計算。但按照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計量時應按設計截面進行計算,施工中實際增加的工程量也應由承包商在投標單價中予以考慮,不能進行計量。
3. 路面結構層未按頂面積計算,多計量工程量。由于路面面層施工完成后,其橫截面呈梯形。計量路面各結構層面積時,有按底面積計算,有按頂面與底面二者面積的平均值進行計算。但計量規范一般按頂面面積進行計算,只有在結構層厚度超過30cm時,其面積才按頂面與底面二者面積的平均值進行計算。
4. 多計量土方借方超運工程量。按設計要求,借方土需要摻石灰翻曬后填筑,計量是按灰土工程量進行計算的。但實際施工過程中,石灰通常運至施工現場,而不是運至取土場,因此 ,灰土中石灰所占體積不應計入借方超運工程量,應按設計規定的摻灰比進行計算后扣除。
5. 未正確計量樁基工程量。一是未根據對常水位的判定,將陸上樁作水中樁計量。二是柱式橋臺,結構形式為一樁到頂的樁,其樁身在部分地面以上,不需鉆孔,其單價應按下部結構砼計量,而不應按鉆孔樁單價套用。
二、工程量清單中包含但實際未實施的工程量未予扣除
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按照施工圖提供的工程量進行了分類匯總,實際施工中,部分工程量未實施,或同一部分工程量在兩個清單子目中均進行了計量。如:
1.小型橋梁、通道、涵洞等構筑物在計算填筑土方時漏扣除。在計算填筑土方時,按照各路基截面面積和相應施工樁號間長度的積匯總。通常在相應樁號間,考慮扣除了大、中型以上橋梁的施工長度,而未扣除小型橋梁、通道、涵洞的長度,導致這些不需填筑土方的結構物處所占體積也進行了計量。
2. 未充分扣除結構物所占長度,多計量路面工程量。小型橋梁、匝道橋式通道、互通跨線橋、箱式通道等結構物處,路面設計面層結構與主線不完全一致,計量時相應面積易混入主線路面工程量中,而在計算結構物工程量時,又單獨計量,造成多計量的情況。
3. 溝塘清淤回填工程量重復計量。在計量溝塘清淤回填工程量時,一般會將清淤后底標高至溝塘處原地面標高之間的部分作回填方申報。但實際上,在計量路基填筑土方時,溝塘處路基填筑截面圖底標高與淤泥頂標高相同,工程量中已包含淤泥頂標高至原地面標高之間的部分,計量時不扣除該部分將造成重復。
4. 橋梁、通道搭板處結構層多計。由于橋梁、通道接主線處采用搭板設計,搭板工程量單獨計算,但在相應路基、路面工程中,未扣除搭板所占體積,多計量了相應結構層的工程量。
5. 未扣除通道處中央分隔帶工程量。由于在明通道處,不設置中分帶,因此在計量中分帶縱向盲溝、中分帶防滲層、中分帶回填土方及路緣石時,容易漏扣除明通道處相關工程量。
6. 原地面清理等工程量計量時未扣除河塘和軟基處理部分所占面積。在對原地面現場清理、原地面摻灰處理等清單子目計量時,往往將路基施工范圍內所有的地面處理工程予以計量,實際全線河塘、高壓旋噴樁等軟基處理部分不需要處理,該部分工程量應予扣除。
三、將項目清單中包含的附屬工作內容單獨申報計量
項目編制工程量清單以及相應的工程量計量規范中,明確某一清單子目包含的工作內容,如:
1. 原地面翻松工作包含在路基填筑清單子目中。
2. 涵洞及通道構造物的基坑開挖和回填、特殊地基基底換填處理工作、橋梁基礎擴挖土方等,包含在結構物基礎處理清單子目中。
3. 路面各結構層之間由于施工間隔而必須采取的灑布粘層油等保護處理措施,包含在路面瀝青砼攤鋪清單子目中。
4. 定位鋼筋、鋼板墊塊等包含在相應的鋼筋工程中。
5. 水中樁施工時井點安拆和使用、圍堰、施工平臺、水中埋設護筒等工作包含在水中樁清單子目中,等等。
這些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投標時考慮,并將相應的費用打入相應清單子目的投標單價,但實際上,承包人將上述工作內容作變更申請,單獨計量。
四、設計變更時,不扣除或少扣除原工程內容相應工程量
工程施工中,經常會發生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意味著相應工作內容和工程量的調整,變更管理中,增加的內容一般會據實調整,但原工程內容常會出現差錯。例如:
1. 軟土路基處理段改為橋梁時,僅扣除路基截面填筑工程量,不扣除沉降土方量。
2. 新增溝塘,不扣除原地面清表、及相應的清表補償和壓實補償等工程量。
3. 通道寬度增加,結構形式改變后,僅扣除原通道工程量,少扣除寬度增加部分路基工程量。
4. 軟土地基處治路段設計變更取消砂墊層,變更時僅調減了砂墊層工程量,但原設計中相應土工格柵的工程量未扣除。
5. 中分帶變更增加,未扣除路面瀝青砼上、中、下面層及下封層工程量,等等。
五、應由承包商承擔的費用由業主支付
根據合同中變更和索賠相關條款的約定,施工過程中,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不應申請變更并批準計量。如:
1. 承包商在不認真審圖、未明確施工位置前擅自施工,造成施工位置不符,申請變更增加費用。
2. 箱涵結構物設計圖與路基設計圖不一致,承包商按結構圖施工后發現與路基相應設計位置不吻合,導致變更增加結構物長度及拆除、換填工程量,增加費用。承包商在圖紙有矛盾的情況下,未經設計單位確認先行施工,有關費用不應補償。
3. 施工單位自行變更強夯施工方案,地基液化沉降,致使增加灰土填方量,增加工程款。不應變更增加費用。
4. 因借用地方道路造成損壞以及臨時用地等,應補償地方相關經費應由承包人負擔。
六、材料差價調整不全面
表現在只計調增材料差價,不計或少計調減材料差價;工程量調整后未相應調整材差;新增項目變更審核單價時已按當時材料價格計價,后重復調價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問題,是對應于具體的項目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工程量計量規范的規定產生的,在對工程量計量的實際審核工作中,應以對應項目的相應規定,做出適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