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結束了轉入看守所、留置結束了轉入看守所待多久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也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而拘留所,是依法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以及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看守所對于平等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看守所一直由公安機關管理,公安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看守所存在偵羈合一、超期羈押等問題。于是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應參照監獄管理模式,將看守所歸口于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從而體現羈押的中立性,更有效地保障對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的權利。
這種建議真的可行嗎?我們不妨分析一下:
不可否認,將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實現偵羈分離,既符合國際慣例,也能有效地解決會見難和禁止在看守所內深挖犯罪的問題。
但隨之而來的又會有一系列問題:一是看守所內在押的人員是未決犯,由于未決犯心理壓力大,他們在剛剛進入羈押場所后,非常難管理,而司法行政部門缺乏有效手段;二是看守所內警察和被羈押人的比例只有監獄的一半,司法行政機關面對半數警力的看守所,很難做好管理與保障工作;三是警員難以橫向交流。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后,看守所民警長期在一個崗位工作,容易產生疲倦和懈怠心理,難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同時,如果管理跟不上,還會發生通風報信問題。
而堅持由公安機關管理,則有很多的好處。首先,看守所的建設離不開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在爭取社會資源方面,公安機關比司法行政部門有明顯的優勢。公安機關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較高,具有更強的調動、協調各種社會資源的能力。比如近年來看守所在解決在押人員醫療社會化和改善監所硬件設施方面,成績就比較明顯。其次,公安機關加大了對監管民警的橫向交流,將新錄用的民警充實到監管部門鍛煉,為看守所、拘留所輸入了新鮮血液。再次,公安機關自身改革力度大,完全可以通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加強監督,克服原有的弊端。比如目前實行的分管看守所和分管刑事偵查的領導,不能由同一人擔任,以及嚴格收押時的體檢要求,嚴格控制提解出所和回所時再次體檢等制度,效果就很好。
所以,看守所、拘留所還是維持現有的管理體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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