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01、曾某某與誠信公司、中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本案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不影響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價值目的是保護建筑工人的利益,解決建筑工人工資拖欠問題。而建筑市場中,由自然人掛靠施工單位來承建工程的現象普遍存在。這類施工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是因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而無效。若以此類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不支持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則“保護建筑工人利益”這一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制度目的將得以落空。
02、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
【裁判要旨】
上訴人主張,只有施工合同有效才能適用法定優先受償權,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被上訴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而且,如上所述案涉927合同應認定有效,案涉工程亦竣工驗收合格。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現為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18日竣工驗收合格,開泰公司應于2016年4月18日支付工程款,被上訴人于2016年4月1日起訴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03、施工合同效力不影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要承包人組織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建設了工程項目,交付給了發包人,發包人就沒有理由無償取得該工程建設成果。
【裁判要旨】
法律就工程項目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保障該請求權優先得以實現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系承包人組織員工通過勞動建設而成的,工程價款請求權的實現意味著員工勞動收入有所保障。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組織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建設了工程項目,交付給了發包人,發包人就沒有理由無償取得該工程建設成果。因此,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規定的情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據此,合同雖然無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請求權。而且,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0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就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發包人尚欠付承包人5457425.23元的工程款,承包人在欠付的5457425.23元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一期工程項目1#—3#、5#—13#樓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774號
05、主張優先受償的債權人接受普通債權清償方案后又請求優先受償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中冶公司在優派公司重整期間申報了債權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冶公司的債權在債權表中被確認為無擔保的普通債權,該公司在會議上未對債權性質提出異議,在會議后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反之,該公司與優派公司訂立《協議書》,約定對法院臨時確認的債權按重整計劃分配,接受了普通債權的清償方案。據此,中冶公司已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其又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判決予以駁回,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68號
06、案涉工程雖有質量問題但經鑒定可以修復的,仍視為質量合格,承包人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雖有質量問題,但經鑒定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126,004元相較于已完工工程價款6,508,257.8元,不能認定為不合格工程。故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號:(2021)蘇02民終5180號
07、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能否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根據相關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合同為法定要式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故新華公司對7#樓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號:(2019)蘇民終768號
08、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響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浙江同益建設有限公司與常山縣飛曼電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工程款優先權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響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工程款優先權。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
案例文號:(2017)浙08民終91號
09、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裁判要旨】
法律就工程項目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保障該請求權優先得以實現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系承包人組織員工通過勞動建設而成的,工程價款請求權的實現意味著員工勞動收入有所保障。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組織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建設了工程項目,交付給了發包人,發包人就沒有理由無償取得該工程建設成果。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規定的情形下,第一條第二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業誰是承包人,誰就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
在合同書上所列的“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人;而實際履行合同書上所列承包人義務的實際施工人,是掛靠人。關系到發包人實際利益的是建設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約交付了建設工程,就不損害發包人的實際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直接關系到對方當事人的實際利益。事實上,是掛靠人實際組織員工進行了建設活動,完成了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所以,掛靠人因為實際施工行為而比被掛靠人更應當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款,被掛靠人實際上只是最終從掛靠人處獲得管理費。因此,掛靠人比被掛靠人更符合法律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比被掛靠人更應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10、發包人轉讓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是否影響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雖然耒陽市金匯商業中心已過戶到金匯公司名下,但是并不影響裕達公司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終724號
1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雖然無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請求權。而且,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12、認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是否僅依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5號)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并非衡平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關系。故在判斷承包人是否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能僅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美雅公司作為承包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美雅公司在明知由長利興公司賬戶轉入其賬戶內的款項實為長利興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長利興公司的指示將其賬戶內已收到的相關款項又轉付給案外人,美雅公司對其工程款債權不能順利實現具有過錯。若允許美雅公司將因自己過錯而不能實現債權的損失轉嫁清遠農商行承擔,將有違公平原則。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再57號
13、浙江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涉訟工程雖尚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但已經驗收合格,環宇公司作為與發包方金加利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權主張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金加利公司主張雙方對工程價款數額未達成一致,因而環宇公司無權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本案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雙方之間工程價款數額已經予以確定,故一審法院認定環宇公司就涉訟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津民終498號
14、工程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時承包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對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均無異議,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承包人應當舉證證明發包人持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所有材料、相關行政部門在收到發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夠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包人存在故意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但承包人未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其關于發包人能夠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未辦理的主張。作為涉案工程發包人,確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義務,但該義務不等同于本案訴訟中的舉證義務,承包人關于法院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Ⅱ、《合同法》第286條(《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該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為違法建筑。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城鄉規劃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處理方式,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涉案工程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認定該工程為不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對涉案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
承包人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人民法院在另案執行中,擬委托評估機構對發包人名下的財產進行評估,不能據此認定涉案工程能夠折價或拍賣。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850號
15、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違法建筑,屬于不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最高院認為,關于海峽公司是否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該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為違法建筑。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方式,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案涉工程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二審判決認定該工程系不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海峽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1850號
16、東臺市標升貿易有限公司、吳三加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
實際施工人若墊資參與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發生或應當給付的工資和材料款均在其墊資范圍內,故實際施工人有權對自己墊資部分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然而,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供貨商,并非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其對承包人的貨款債權及對被執行人的擔保債權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不應在執行分配方案中優先受償。
案例文號:(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1542號
本文轉載自“最高審判研究”,如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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