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般耕地可以養殖嗎-一般耕地的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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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業發展需要多方面政策支持,用地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設施農業屬于農業結構調整,用地仍屬于農用地,不需要轉用征收審批,不需要落實“占補平衡”。
對于畜牧養殖類設施農業占用耕地的問題,各個時期政策不一致,有的時期有所放松,有的時期又要收緊。養殖場建設不能離村莊太近、又不能在環境保護區,村莊周邊大部分土地都是耕地,能不能占用耕地對養殖場的選址問題非常重要。
發展設施農業特別是發展規模的畜牧養殖業,不僅能優化農業結構、提升農產品供應和品質,更是農業增收致富的好路子,在當前糧食價格持續低迷、耕地保護形勢嚴峻的新形勢下,設施農業應該說是農業發展的一大出路。
近期,農業農村部印發出臺《關于發展現代設施農業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讓人振奮的遠景目標,在畜牧養殖上,2023年規?;室_到83%!
該文件同時也提出了很多工作舉措和保障措施,在最為重要的用地保障上,仍然是含糊其辭,政策不明確、態度不堅決。在“落實用地用電保障和優惠政策”章節對用地優惠政策的表述為: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等文件規定,落實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推動各地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同步考慮設施農業用地需求和布局。
該文件只提出要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在后面加了一個“等文件”,而未將《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列入其中,不知道這里面要表達什么訊息,各地要如何落實。
要知道,2019年4號文與2021年166號文兩個文件在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上,特別是設施農業占用耕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政策上,有著截然相反的態度,一個是生豬價格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制定的,對設施農業用地大放松,明確提出養殖類設施農業可以占用耕地,不需要審批,鄉鎮政府備案即可,不可避讓的情況下還可以少量占用基本農田;一個是在嚴格耕地保護的大背景下出臺的,對設施農業用地大收緊,嚴格禁止養殖類和破壞耕作層的設施農業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一般耕地要嚴格控制,要經過審批并符合相關標準,要落實“進出平衡”等等。
并且,到目前為止,大部分地區都沒有制定相關配套政策,設施農業建設要符合什么標準?要經過什么部門審批?需要提供什么樣的材料?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也就是說,農民想合法建設發展設施農業根本沒有途徑,不知道如何報批,也不知道找哪個部門報批。
2021年166號文出臺時間晚于2019年4號文,按照一般的理解,當前應按照2021年的166號文要求實施,但2019年4號文仍然有效。
現在的問題是,農業農村部制定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和遠景目標,明確提出要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等文件規定,落實好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面對一個“大放松”、一個“大收緊”兩個截然不同的政策文件,下一步各地在養殖類設施農業用地占用耕地上應該怎樣把握?希望各地能夠盡快出臺支持設施農業用地的具體政策措施,耕地到底能不能占用,需要審批究竟到哪個部門審批,滿足相關條件究竟是什么條件。
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建設發展設施農業用地中心里有底,有門路、有途徑,才能真正推動設施農業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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