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留置后一般多久放人;從留置到判刑大概多久
大家好,昨天有個朋友問,他的一個親戚突然被抓了,家里人呢很著急該怎么辦?借著這個問題我想先跟大家分享一下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以及各個流程的辦結期限,刑事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三個階段。
第一,偵查階段,如果當事人是被傳喚或者拘傳到案的話,時間最長是24小時,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傳喚要出事傳喚證,拘傳要出示拘傳證,但是現場發現的也都可以口頭傳喚,到案后筆錄里自己寫到案時間。
留置盤查是公安、派出所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時,發現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帶到派出所盤問檢查,最長不能超過48小時。不管是傳喚還是留置到期的話,要么出示居留通知書刑事拘留、要么放人。拘留后24h內公安必須要做三件事,通知、訊問、送看,拘留通知書郵政掛號信,當事人身份證上的居住地,拘留最多期限是37天,30內公安必須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7日內檢察院決定逮捕,之后24h內也是三件事兒,通知、訊問、送看,這個階段呢是黃金37天,不允許家屬會見,只允許律師會見,防止串供、毀滅證據。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兩個月,最長是七個月,2+1+2+2。(如果是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其中交通不便利,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狂、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這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是可以延長兩個月,如果上訴到此類案件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的,加在一起是七個月的時間,2+1+2+2,當然,特殊情況下是無法確定的)。另外就是還有一些情況是不計入偵查期限、羈押期限的,有兩種:第一種情況是無法查清身份的情況,第二是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也是不記錄的,另外,如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的期限是需要重新計算的(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第二,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時,這個階段是1個月-45天,如果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是最多兩次,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時,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委托律師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具體看是法定不訴還是酌定不訴,法定不訴要賠償的,所以這個階段最長3個半月。
第三,就是法庭審理階段,一審3+3最長6個月,這時也可能補充偵查,這種情況下呢,補充偵查主要包括,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者提取新證據,第二就是檢查人員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第三是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況,需要補充偵查的,當然,特殊情況下期限也是不能確定的。二審的期限2+2最長是四個月,同樣特殊情況也是不能確定的。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后兩年內。
所以刑事案件根據案情不同,期限也是不同,正常案件的話一審終審的,一般最少也需要7個月零7天。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