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留置到判刑大概多久_被留置人員每天都干啥
留置后移送檢察院后的流程:
監察委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內部審理后,由調查部門制作起訴意見書,由監察委案管部門將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移送至檢察院。
風光的前公安局長 如今的階下囚
曾經手握實權的公安局局長(副廳級),如今在看守所里卻是一副滿頭銀絲、胡子拉碴的樣子。他沮喪地對我說到:“這90天我都不知道怎么熬過來的”、“智勇律師,你敢和他們較真嗎......”
多年前我親自代理的一件公安局局長的職務犯罪案件,把檢察院指控的3個罪成功打掉2個罪,刑期一下子減少了至少6年。因為該案,我還獲得了“年度十大刑事經典案例”的殊榮,至今這塊獎牌還放在我辦公室的書柜上。
這位前公安局局長叫黃生(化名),被指控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罪三個罪名。初見黃生,他才從“山上”下來,一見我就說:“張律師,我還能活著出去嗎?我都60幾的人了。給我定了三個罪,一個比一個重.....”,說完就是一直地嘆息。
我回答到:“我之前也經歷了好幾個“走進死胡同”的案件,連家屬都明確放棄了,但我最終都不遺余力地扳了回來,讓當事人見證了奇跡。”其實,這樣的好結果,對當事人來說叫做奇跡,對于我來說其實就是——勇敢、責任、專業、全力以赴。
為什么我把“勇敢”放在這幾個品質的首位。原因很簡單,即便你有天大的本領,作為一個刑辯律師,不敢仗義執言對當事人來說是一個災難。
案情回顧 遭遇非法審訊
檢察機關羅列了三條罪狀: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黃生作為公安局局長,負有查處違法犯罪的職責,其明知王某某領導的組織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包庇,縱容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使得以王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該組織做大成勢,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受賄罪:黃生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賄賂350余萬元;
三、徇私枉法罪:黃生在擔任公安局局長期間,在辦理李某某涉嫌犯故意傷害一案中,明知嫌疑人李某某有犯罪行為,違規指示案件經辦人對嫌疑人采取變更取保候審措施,后使“李某某傷害案”延緩了偵辦的進程,構成徇私枉法罪。
我去會見他時問到:“老黃,你在紀委那邊做了多少次供述,每次供述都是你的真實意思嗎?”雖然他以前是公安局局長,但辦案和辯護完全不是一回事,作為專業的刑辯律師還是有必要告知他什么是“非法證據”,如何排除“非法證據”。
“我就算是被騙供、誘供的,又怎么樣?我現在也拿不出證據,再說了,張主任你敢和他們較真嗎?”
“沒有經歷過大案要案的刑事律師一般不敢較真。我執業幾十年,“敢于抗爭,善于抗爭”一直是我的刑辯箴言,如果在有非法證據的情況下,如果我不給你據理力爭,那我就不當這個律師了!”
“不管你之前遭遇了什么,你都應該把真實情況說出來。你不說出來,是一點機會沒有;你只有說出來,才有機會的。不管他們相不相信,你之前告訴我的那些話、那些遭遇這么真實,肯定不是你編出來的,我相信你。而且,根據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規定,并不是要找出違法取證的鐵證。只要你能提供具體的人員、地點、方式等線索,只要讓法官相信你被違法取證的可能性,就可以動搖法官的心證,你的案件才有轉機,如果我們辯護律師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你的筆錄怎么看都是對你非常不利的,案件難以找到突破口的。”
我認為,刑辯律師不是和稀泥的,更不是走過場和走程序的,應該實打實的為當事人抗爭到底!既要善于辯護,也要敢于辯護,窮盡一切方法,我的座右銘只有一個,那就是:只要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面前的就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 集體討論現曙光
“行,張律師,我把我經受的全部說給你聽......(此處省略一萬字)”
我聽完后非常氣憤,這樣的非法審訊讓我開了眼界。難怪,經驗老道的偵查人員都被逼承認,何況一般的老百姓?我必須要伸張正義,更讓我頭痛的是,開庭只有十幾天了,時間非常緊,我帶領我的團隊立即開啟了高強度閱卷和準備材料工作,我要利用有限的時間集中幾輪閱卷,吃住都在辦公室,我閱卷遵循一個原則:五遍閱卷——閱卷第一遍了解案情、第二遍發現疑點、第三遍解決問題、第四遍回顧爭議、第五遍完善觀點。
至今為止,我無法理解那些材料都沒有認真看完就去開庭的律師,滿口套話、空話,外行聽起來可能還不錯,但實際上那樣是對當事人極其不負責任的,因為“你辦的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人生和整個家庭”。我深知,選擇刑辯這條道路,雖然付出和收益的比例不如那些民商事律師,但洗雪冤屈或者讓當事人能夠早日重返自由所帶來的成就感,是其他案件難以比擬的。
將黃生提供的線索整理匯總后,我立即向法官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好在黃生本人非常有偵查經驗,他在受到非法審訊時有意識的將很多線索刻在記憶里,再加上我通過反復閱卷發現了筆錄中存在的很多不合常理之處。很快法院開始調查偵查機關的非法證據問題。這樣一來,黃生的斗志被重新點燃了,他也對這一戰重新燃起希望。但光找出程序問題還是遠遠不夠的,發現實體認定出現的錯誤也非常關鍵。還需要通過反復翻閱案卷材料、不斷反復地去看守所會見核實。
此時我開創的智豪律所的“集體討論制度”派上了用場。這個制度風雨無阻般堅持了十幾年,在行業內外得到了當事人和同行的高度認可。我認為,不管再專業的刑辯律師,難免有思維局限和能力邊界。但古話說得好:“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我的刑辯團隊人員規模上百人,大家每天在辦公室碰在一起見面說的、討論的都是刑事案件,還有公檢法離職出來的律師、西南政法大學的教授,他們司法經驗也好、理論水準也好,可以凝結成合力,博采眾長,彌補短板,匯集集體智慧。之前我親自辦的一個原省部級領導的一個職務犯罪案件,就得益于這個制度,最后無論法庭上的表現還是最終結果都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果然,集體的智慧是無窮的,經過我們智豪律師所的多次集體討論、集體會診,發現提出本案四大“硬傷”。
其一:本案中被告人黃生是中午從小區里被帶走失去人身自由的,最開始被羈押的七天時間沒有合法手續,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黃生供述受到了不準睡覺和不準休息的疲勞審訊,使其身心都遭受了無法忍受的“待遇”;
其二:在黃生被正式刑事拘留后,他被送往某某基地拘押和訊問,一去就是90天,關押地點違法,訊問地點違法;
其三:我們向法院申請調取同監室人員的證言,擬證實黃生經過提訊后回到舍房時會告知其他舍友自己的遭遇,這些證人的說法能夠印證黃生遭受違法取證的事實;
其四:申請傳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設計法庭發問、甚至是交叉詢問的問題,向法庭展現客觀真相。
“莫須有”的受賄金額
我在會見黃生時他跟我講,他開始給辦案人員說過他實際受賄的金額,但辦案人員核實了后,發現他說的金額小于在其家中搜查、扣押的財物價值。黃生說當時他解釋了其有違規經商的利潤來源,雖違反機關紀律,但并非是犯罪所得。
但辦案人員對其說:“金額不重要,你的態度最重要!”并始終拒絕記錄真實情況,并不斷向黃生施壓。按黃生的說法,“確實身體扛不住了”,所以被迫夸大收受財物的數額,具體體現在:一筆把收10萬說成30萬;一筆把收30萬說成60萬左右;另一筆把收10萬說成25萬。這導致受賄金額是多認定了65萬元。
關于上述金額差距,我也和黃生反復溝通,達成了一致意見,對于符合客觀事實的指控,我們必須要擺正態度,但如果是一些莫須有的指控,那么是堅決不認!
就此問題,我向法院提出,黃生在接受訊問時已年逾65歲,而當時他已退休5年,回憶7、8年前的事,難免記憶不清,而其在偵查階段的筆錄供述得非常詳細,細到7年前的某月某日,甚至是某個時間段,并對對方所提現金包裝的口袋樣式都做了詳細供述,完全不符合常理;從另外一方面來說,有證據證實黃生的筆錄并不值得可信,黃生自己供述收受過胡某25萬,但偵查機關結合行賄人的筆錄以及取款流水,證實黃生只收了10萬;黃生自己供述收過何某30萬,同樣有客觀證據能夠證實行賄人只給了他10萬,足以證實黃生為了迎合偵查機關不得已以被查扣的財產金額為基礎夸大的說法辯解具有真實性。
徇私枉法罪無罪
事發當時,被告人黃生接到請托人肖某的電話,并不能立即“明知”此事為刑事案件,即使是“傷了人”,也只有經鑒定為重傷后,現有證據沒有法醫依法出具的重傷鑒定材料,只有重傷鑒定書才能依法確定為刑事案件。其次,就算因為黃生的緣故,使“龔某傷害案”延緩了偵辦的進程,但龔某最終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不符合《刑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并沒有放縱犯罪,故黃生不構成該罪。退一步講,即便構成徇私枉法亦已過了追訴時效。因此無論是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角度,還是從追訴時效出發,依法都不能定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無罪
黃生作為公安局的領導,確實經辦過現在被定調為“涉黑”組織的案件。但當時在公安局內部召開研討會時,會議記錄并未載明本案系涉黑案件。當時的調查結論僅認定了“放水”、“”、“非法拘禁”三項事實。所以說起訴書指控“明知王某已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前提并不成立。退一步講,黃生不可能在當時就“未卜先知”,精準預測出這個案子若干年后即將涉黑。故此罪不能成立。
開庭是一場硬戰,因此我在庭審之前給黃生做了深入細致的輔導。無論當事人以前是偵查出身還是一介書生,上法庭接受審判,人生一定是頭一遭,沒有經驗不說,難免緊張。我認為,必須要給當事人詳細的輔導解釋和排練配合,證據如何展示,和辯護律師怎么配合,哪些是該當事人說,哪些該辯護律師提。黃生不禁感嘆,他之前在干公安的時候,以為證據取好了定罪就是板上釘釘,沒想到庭審中還這么多門道。也正是因為庭前的充分溝通,黃生在開庭時和我配合良好,法庭上公訴機關毫不留情,我也是針鋒相對,真刀地辯護,味較濃,連法庭辯論都組織了多輪辯護才結束戰斗。
撤回兩罪指控 刑期少六年
除了對各項事實詳細論證外,為了讓法官相信我的觀點是站得住腳的,我提交了大量類似案例,并將法院支持辯方類似觀點的裁判文書整理出來,將說理部分重點劃出,裝訂成一本案例冊交給法院。
庭審結束后,當我再次去看守所會見黃生,復盤庭審過程,他邊說邊笑著告訴我:“張主任,告訴你一個笑話,當時我在任的時候,我很不喜歡律師,因為我一直認為律師是來挑刺的。有嫌疑人要求請律師,我都認為:‘請律師有什么用,都是浪費錢!’直到我被帶走之后的每一天里,都希望能盡快見到律師”,“您是我的貴人,你在法庭上的精彩辯護,我看在眼里,邏輯清晰、思維縝密、觀點有力、引經據典,不管什么結果,等我出來了,我要請你喝酒表示感謝?!?/p>
我說:“老黃,雖然庭審完結,但是在我看來,刑事案件庭外辯護才剛剛開始,庭后的我們和法官溝通工作更為重要。“法庭上時間不多,法官一邊審案件,一邊聽你辯護,一旦案件復雜疑難,怎么可能把律師的觀點全部記在心里,還需要大量的工作下來和法官溝通。”黃生再次用大拇指給我點贊,“張律師,你是我見過最負責的律師。”
開庭完,我針對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的答辯意見進一步完善到了補充辯護意見中。庭后,我又多次找到法官溝通,對于法官提出的一些疑惑或者不同看法,我也通過補充辯護意見的方式不斷修正自己的辯護觀點。所以說,刑事辯護永遠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刑事程序的變化,法官的意見和觀點也是漸進的,直到法院敲響宣判的法槌前,我們與控方都在說服與被說服、反駁與自證的博弈中,作為“拿人錢財”的刑事律師,肩負著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身家性命,如果只是走走過場,怎么對得起自己的職業良心呢?
經過我不懈地據理力爭,終于說服法官采納了辯護人的不構成包庇黑社會組織罪、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部分事實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致使黃生最大幅度地被從寬量刑處罰,事實上,按照最低兩個罪的刑罰計算基本刑期,我的辯護,讓黃生少坐六年的監牢。
回顧近十年,我親自辯護的職務犯罪案件越來越多,代理省部級、廳局長涉嫌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案件多達數十件,尤其在借貸型、干股型、房產交易型等疑難復雜案件中我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我發現,職務犯罪案件極具挑戰,需要極高的專業性,所以,我們智豪律所五年前還率先成立了職務犯罪辯護研究中心,其目的就是讓專業的事交給更專業的人來做,才能踐行“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的使命。
作者簡介: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擅長職務犯罪案件和重大黑社會案件、疑難經濟犯罪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