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詐騙3000萬判了十二年—詐騙3000萬判刑多少年
11月16日,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羅某、王某等23人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3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出資成立多家公司,其本人任店長,王某任人事部經(jīng)理,寸某等為銷售部經(jīng)理,黃某、林某等任銷售主管,胡某、鄧某等系銷售人員,并通過網(wǎng)絡平臺招募羅某等多名員工。李某以低價購進50余種“收藏品”,甚至假冒產(chǎn)品為道具商品,利用公司以“收藏品”為名對外高價售賣,公開虛構(gòu)“收藏品”增值空間巨大可通過合作的拍賣公司拍賣變現(xiàn)的事實,使以老年人為主要售賣對象的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相信“收藏品”能夠拍賣變現(xiàn)獲取高收益,進而購進實際價值低廉且無升值空間的“收藏品”,造成財產(chǎn)損失。李某通過成立的多家公司,采用欺騙手法長期、大量售賣“收藏品”。經(jīng)司法審計共計700余名被害人購買,合計超過6000萬元。案發(fā)后,各被告人均退賠各自違法所得,扣押、凍結(jié)在案的贓款3000余萬元、房產(chǎn)車輛若干,可用于退賠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等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授意、鼓勵、默許公司員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老年人財產(chǎn),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等23名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找尋貨源、設立公司、招聘員工、掌控資金,系犯意提起者、人員組織者、詐騙資金占有支配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羅某、寸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同為從犯,但各被告人職務不同、參與犯罪時間不同、開票金額不同,應根據(jù)以上因素衡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量處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
法院根據(jù)2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退贓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本案損失大量挽回的情況綜合評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云上深夜快遞記者: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