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第一個月主要是談話-留置快一個月了還是沒有消息,后果會很嚴重嗎
編者按
2018年12月28日,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并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抓好《規則》的學習貫徹。為推動《規則》的學習貫徹,我們圍繞讀者關注的熱點問題,特約請參與《規則》制定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針對有關條文作權威釋義,供學習參考。
【條文】第六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應當做到全程可控。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內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談話后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并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等內容的規定。
紀檢監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重在轉化人、挽救人,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工作,不僅僅是查明問題、獲取證據的過程,也是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過程;既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談話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談話人,使存在錯誤的同志真心認錯悔過。從監督執紀情況看,談話特別是非留置條件下的談話,仍然是安全風險比較集中的領域。少數紀檢監察干部沒有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來把握談話工作,把談話工作當作僅僅為了撬開嘴、拿證據的工作,工作安排不細致不周全,談話內容和方法不恰當,甚至沒有做到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談話,未嚴格執行談話安全的相關規定,導致安全問題偶有發生。沒有安全就沒有辦案。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必將嚴重影響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譽和形象,也給當事人帶來嚴重損害。開展談話工作,必須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線,要在確保談話安全的前提下順利推進各項工作。《規則》規定談話要做到全程可控,既體現了對紀檢監察干部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監督執紀的一貫要求,也體現了對監督對象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還體現了精準執紀、善于監督的高標準、嚴要求。
《規則》圍繞談話做到全程可控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事項,進一步從談話的各個階段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對談話前的準備階段提出要求。做好談話前的準備工作,既包括熟悉問題線索、了解核對相關問題、明確談話提綱和策略等基礎性工作,也包括做好安全預案、防控談話風險。該條重點對談話預案作出細化規定,明確要求在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實踐中做到這一點,需要對被談話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等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也需要對談話場所的安全性進行認真把關,還需要對醫療保障做好準備,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等作出評估和應對準備,確保萬無一失。
二是對談話的實施階段提出要求。談話的進程是動態變化的過程,不可能一成不變,有時甚至瞬息萬變,必須及時分析研判所掌握情況,積極主動應對變化,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發生安全風險。分析談話過程中發生安全問題的案例,可以發現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應當采取留置措施而沒有及時采取。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條件和情形,主要是被談話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并且組織上已經掌握部分事實及證據,發生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風險較高。此時,被談話人思想壓力、情緒波動很大,易受到外界干擾影響,加劇畏懼、對抗、僥幸等心理,可能會出現過激反應,如不及時采取留置措施加以有效控制,就極易發生自殺、自殘等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調查的行為。因此,《規則》明確規定,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內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
三是對談話的結束階段及談話后跟蹤回訪等提出要求。談話過程結束后,被談話人的心理波動并未結束,甚至被談話人可能在談話結束后因為害怕受到追究等產生更大的心理壓力。對此,《規則》規定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以此來穩定被談話人情緒,使其適當釋放壓力、減輕壓力,有助于防范意外事件發生,體現了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談話工作始終的要求。《規則》還規定談話后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既是程序手續的要求,更是安全保障方面的無縫銜接。《規則》還對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提出要求,體現了組織的溫暖和人文關懷,是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