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征信逾期新規定—2023年征信新規定
完善征信管理 釋放征信紅利
王文金
今年是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施行十周年,2013年頒布的該條例是規范我國征信業發展的主要法規。十年來,我國征信業實現了快速發展,央行征信系統作為我國征信業的主體,銀行接入機構實現全覆蓋,有征信的個人和企業實現高度覆蓋,為提升公眾信用意識、防控金融風險、提升社會經濟發展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年來,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公眾對征信工作也有了新的期待。構建更高水平的征信體系,釋放出征信“紅利”,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于人民群眾,就顯得更為重要。
“征信修復”不法亂象背后
2022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于重點開展“征信修復”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2〕209號),指出信用服務領域一些失信問題仍然突出,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體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記錄的心理,混淆征信異議、信用修復概念,以“征信修復、洗白、鏟單”“征信異議投訴咨詢、代理”為名行騙,威脅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局,必須嚴查嚴處。2023年5月,征信中心發布“鄭重聲明!”,針對社會上有詐騙分子仿冒征信中心網站,以“影響征信”“征信修復”為名,實施詐騙活動,特別強調征信中心不對外提供逾期記錄處理、違規網貸賬戶關閉、征信修復等相關服務。涉“征信修復”等違法活動屢禁不止、花樣翻新、受害者眾,問題的表面是不法分子打著“征信修復”的幌子行騙弁利,其背后的深層次問題則是不少公眾為征信所困、有強烈的征信修復愿望、卻無正當的修復途徑,這也是這些不法行為能夠大行其道的重要土壤。
對于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打擊懲治,是毫無疑義的。但從眾多受害者的視角去看這個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也突顯了這樣一個現象,希望能夠“消除不良征信記錄、修復征信”的公眾不在少數。這些訴求和愿望,并非完全沒有合理、正當的成分,應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視,不宜只堵不疏、只治其表不問根本。2023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不少公眾誤以為是征信管理的修復機制,在網絡平臺上紛紛點贊支持、轉發相告,一度成為熱點,直至為此進行專門澄清,方才平息。雖然是一場誤會,卻充分反映了公眾對征信管理能夠改進的迫切期待和強烈呼聲。
征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足
公眾對征信管理的意見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非主觀惡意造成的征信不良問題、征信懲戒的寬嚴問題、征信懲戒的修復問題,等。那么,公眾對征信管理改進的期待是否合理呢?
(一)征信懲戒未區分征信不良信息的形成原因。征信不良信息的形成原因大體可歸為三類:一是可認定為主觀惡意。比如,有還款能力不及時還,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無還款能力;二是可認定為無主觀惡意。如外部不可抗力導致無還款能力。三是難于準確認定是否主觀惡意。現行的征信管理制度,并未就造成征信不良信息是否主觀惡意有所規定。對于具主觀惡意的違約行為進行較為嚴厲的懲戒是完全合理、必要的,但對于非主觀惡意的信息主體施以同等的懲戒就值得商榷。不論刑罰,還是行政處罰,對違法對象的懲戒都會考慮到違法事實背后的動機原因,對非主觀惡意的懲戒較之主觀惡意都會更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征信報告的信息只注重了真實性,但信息的“真實性”并不等于“準確性”,只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兼具的情況下,才能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因征信報告只展示違約信息,很難區分主觀惡意的違約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信息呈現得出的評價并不完全準確。
(二)征信懲戒未考慮征信不良信息的性質程度。目前,銀行對征信嚴重不良信息的認定標準單一化,一般是連續最長逾期3個月或累計逾期6次(俗稱“連三累六”),符合此標準的客戶在銀行業務準入上都會受到嚴格限制。很明顯的一個事實,同樣是不良信息,逾期1年,其性質程度肯定比逾期3個月嚴重,逾期3年也肯定比逾期1年嚴重,逾期10年當然比逾期3年嚴重;另外,逾期貸款的結清,銀行若是通過訴訟催收的,比銀行常規催收的,性質程度肯定也更嚴重,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后法院執行收回的又更加嚴重。這就突顯了征信制度的兩個問題,一是只要達到嚴重不良信息的認定標準,就“一刀切”,拒之銀行門外,而沒有客觀公正的區分不同不良信息的性質程度差別對待;二是所有不良信息,不論性質程度,都統一保存5年給予懲戒,同樣沒有體現“過罰相當”,存在畸輕畸重的問題,舉例來說:一個客戶逾期十年的不良信息且是通過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后,貸款方結清處置到位的,保存5年有畸輕之嫌,而另一個客戶逾期3個月的不良信息保存5年則有畸重之嫌。
(三)征信不良信息的修復機制缺乏。社會信用信息的兩大領域:一是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征信信息。目前,公共信用信息領域已建立“失信行為”的修復機制,在相關政策規定的規范下,運作也較為完善,如: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名單的人員,一旦履行了被執行事項,就會從失信人員名單中剔除,實現信用信息的修復。相對來說,征信不良信息的性質程度較之公共信用信息的失信行為一般要輕,但對征信修復卻并無相應制度安排。當然,征信有其自身的特性,完全參照公共信用信息的失信行為修復機制并不可取,比如:如果客戶的不良貸款結清后,征信報告就不再展示其不良信息,征信報告的價值和懲戒作用都會大幅降低。這就需要在維護懲戒作用與鼓勵信息主體主動有效修復上取得平衡,調動信息主體重塑信用狀況的積極性。
在我國征信業發展的起步階段,主要任務是盡快把征信體系建立起來、實現征信的基本功能作用,以上所舉的征信管理中的問題不足,就顯得無關輕重。然而,當征信實現從“無”到“有”之后,必然應考慮如何實現從“有”到“優”的邁進,以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服務。
完善征信管理的幾點建議
征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不足,從微觀來看只是影響到公民或企業個體的權益;從宏觀來看,必然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為此,對完善征信管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征信不良信息豁免機制
征信不良信息豁免機制,指對可認定為信息主體非因自身主觀惡意、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履約形成不良信息的,在征信上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在該期限范圍內形成的不良信息,征信系統不予展現。征信管理中心公開信息顯示,2022年征信監管機構針對受疫情影響的特定人群采取特殊政策,有效解決了因疫情導致逾期進而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的問題,已惠及個人2485.9萬人,企業146.8萬戶。實質上,這種特殊政策安排就可視為征信豁免機制,但《征信業管理條例》并無相關規定可引用,只能算是“特事特辦”,卻也表明建立征信豁免機制有其必要性。
不可抗力因素按影響范圍劃分,包括:全局性因素,如近幾年的新冠疫情影響,以及類似的因疫情防控導致的較長期限的社會經濟停滯或半停滯狀態。區域性因素:如地域性遭遇洪災、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個體因素:如個體遭遇重病、失業等。
對不可抗力因素,應給予征信不良信息一定期限的豁免,降低非信用因素對信息主體征信的“誤傷”,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建立規范、嚴謹、可行的審核、認定程序,以避免豁免機制的濫用,損害征信的權威和公信力。對全局性的因素,國家征信管理部門應主動介入評估、做出適當安排,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群體給予一定期限的征信不良信息批量豁免,并向社會公告公開。對區域性的因素,可根據當地政府或商業銀行的意見,由地方征信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上報國家征信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對本區域內符合特定條件的群體在一定期限的征信不良信息批量豁免。對個體因素,由客戶主動申請并提供佐證,由貸款銀行受理、初審,報地方征信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最后上報國家征信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豁免。
(二)合理確定征信不良信息的懲戒力度
發揮好征信的激勵和懲戒兩方面的功能,才能更好地促使個人和企業誠實守信。征信實現懲戒功能,主要通過征信報告對信息主體的不良信息進行記錄展現,征信報告的使用機構對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體在業務準入、業務優惠待遇上給予限制來實現。這里重點要討論的是懲戒力度問題,征信懲戒力度主要體現在:一是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保存期限越長懲戒力度越大,反之則越小;二是對有不良信息的主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進行限制的范圍和影響。
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可差異化。《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應是參照國際上較普遍的做法,但也有部分國家的保存期限更短或更長,比如德國為4年、瑞典為3年。因此,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并無固定的標準,應是在實現征信懲戒效果與避免過度懲戒間求得平衡。確定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完全可結合我國的國情以及政策目標導向,不是非“5年”不可。為體現“過罰相當”,增強懲戒的合理性、適當性,對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限進一步細化則是完全必要的,可區分征信不良信息的性質程度,設定不同的保存期限,對多數性質程度較輕的可減至5年以內,而少量性質程度嚴重的也可考慮增至5年以上。
征信懲戒措施可多樣化。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管理部門或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征信不良信息可再細分不同的等次標準;再對不同等次的不良信息,確立不同的約束懲戒措施,這樣會更加科學合理。從輕到重,這些約束懲戒措施可包括:一定期限內在征信報告給予展現,一定期限內新增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逾期貸款額度,一定期限內新增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定原逾期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一定期限內不得新增信用貸款,一定期限內不得新發放貸款。
還有一個較普遍的因素也應考慮,客戶是否“首貸”。在監管政策的指引下,再加上市場競爭的催化,各家銀行普遍加大了對年輕首貸客戶的貸款、信用卡業務的拓展。首貸戶特別是初入社會的年輕人,由于經驗不足、收入不穩定等因素,貸款形成不良的比率較高。其中有部分人是由于創業失敗造成的,但也在失敗中積累了經驗。對于首貸戶的征信不良信息,只要不是其主觀惡意造成的,保存期限可考慮縮短,進行適當懲戒能起到信用觀念教育作用即可,為社會經濟發展釋放更多活力。
(三)完善征信修復機制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現有的修復機制包括:(一)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二)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三)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此三種修復機制,第一條修復機制,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是完全被動的等待5年;第二條修復機制,可操作性不強,所作出的說明并無相應的認定評判機制,因此對其信用狀況的評價并無多大作用;第三條修復機制,嚴格來說并不算真正意義的修復,只是正常的糾錯機制。也正因為如此,目前并無能夠快速“征信修復”的捷徑,說有的那很可能就是詐騙行為。
應當建立鼓勵主動修復征信的機制,讓征信上犯了錯的當事人,能夠采取積極主動的補救措施,以縮減征信懲戒的期限,而不只是被動的“躺平”等待。適當、有效的征信主動修復機制,不僅是給當事人以悔過、糾錯的機會,同時也能助力社會信用整體水平的更好提升。目前交管部門實施的“學法抵分”舉措可資征信管理部門借鑒,受到積分處罰的駕駛人在完成一定交通法規學習任務后,可抵減一定分值的交通違章處罰積分,以更好地提升駕駛人遵守交規的意識。征信管理部門完全也可建立類似的安排,比如,對有征信不良信息的主體,主動完成征信、守信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任務、參與征信的志愿宣傳工作的,可給予減除一定期限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作為激勵,讓其能通過自身的努力進行主動修復。在這樣一種機制下征信得到修復的信息主體,肯定比只是被動等待五年實現征信修復的信息主體受到的教育會更深刻,更能實現征信懲戒的目標效果。
(四)規范征信評價機制
征信報告本身并未對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結論性的評價,僅是羅列信息主體的履約信息和逾期信息(其中:已結清的貸款逾期信息為規定期限內);由征信報告的使用者(主要是銀行)通過對征信報告信息的解讀,對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作出結論性的評價。對信用狀況作出結論性的評價這樣一件嚴肅的事情,正常來說應該要有一個比較正式的、權威的依據,哪怕是指導性的,但事實上征信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等官方機構都未制訂發布過類似的文件。雖然銀行業已形成一個行業普遍通用的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認定標準(一般為“連三累六”),這一標準的好處是簡單明了、便于操作,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太過簡單粗暴、容易以偏概全,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都有累計6次的違約記錄,甲另有正常履約記錄100次,乙另有正常履約記錄10次,按標準甲、乙都應認定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因為只考慮了違約記錄、完全沒考慮履約記錄。征信嚴重不良信息的這一認定標準,完全是銀行業單方面確定的,并未考慮廣大公眾的意見,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如果說在征信體系起步的階段,管理部門制定科學的認定標準有一定難度的話,在征信業已經發展十幾年后,完全能夠基于廣泛的實踐經驗和豐富的數據,制定出科學的信用狀況認定標準。也可基于征信數據構建信用評分體系,綜合履約信息和違約信息,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分,彌補單純以違約信息認定信用狀況的缺陷,補齊征信管理體系的一個很小但又是很重要的缺口。
征信悠關全民及廣大企業,任何重要的調整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2022年11月1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該法涵蓋了公共信用信息、征信兩大方面,將使征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通過國家立法進一步規范、促進、提升征信工作。目前施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也必將隨該法通過后修訂、完善。建議相關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立法過程中,高度重視征信工作,能就征信工作涉及的突出問題、廣大公眾的迫切呼聲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論證,使這部與千家萬戶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能更加健全、完善,推動我國征信事業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作者系江西會昌農商銀行監事長
本文刊于《銀行家》雜志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