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犯罪研究現狀_中國犯罪形勢分析與預測
曾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報道后我就發微頭條說過現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跟不上時代,應該再降2-4歲,但現在看到大同這個事情才發現還是低估了一些人“惡”。
9歲和10歲就能做出如此變態的行為,而且還持續這么時間,簡直讓人毛骨悚然。
這些年來關于未成年犯罪的事件越來越多被曝光,但結果幾乎都是不遂人愿,原因就是刑事案件必須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則,即必須刑法規定了該行為屬于犯罪,且犯罪的人屬于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才能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而這些事件在保護了未成年人罪犯的同時,背后卻實更多的受害者狀告無門,承受身體是傷害和一生的心理陰影,甚至一個家庭都受到影響。
目前我國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這個規定上看,山西大同的事件,因為被害人是男同學,所以不構成罪,其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是16周歲。
但是如此惡劣的事件,估計沒多少人會覺得十歲做出這樣的事情是可以被原諒的。
我覺得對未成年人犯罪一昧的保護已經不適合時代的發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只考慮年齡因素。
目前大多數未成年犯罪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期望相關的立法能與時俱進,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形進行深入研究,對未成年犯罪進行細化,同時對未成年人犯罪時監護人的責任也建議能納入立法中。
如果立法一成不變,仍一昧的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由,無法對這些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懲處,無法對未成年人罪犯的監護人進行追責,那么現行法律就真的可能會成了網上戲稱的《未成年人罪犯保護法了》。
期望法律能真正保護到一般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成為未成年人罪犯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