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范圍
法治政府建設應知應會知識問答
第九十九期
1
起訴行政機關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復議”嗎?
答: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起訴行政機關不是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的復議。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2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或者裁定時,原告可以撤訴嗎?
答: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3
什么是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
答:
擾亂、阻礙、破壞行政訴訟秩序的行為,是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實施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人,可能是訴訟參與人,也可能是沒有參與訴訟的其他人。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的五種行為是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2)偽造、隱蔽、毀滅證據的;(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4)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5)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4
對于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怎么處理?
答:
對于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為什么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一個是合法的權益,一個是依法行政,兩者都體現在合法性上,而這又都取決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清楚了,才能達到行政訴訟的目的。
6
人民法院依據什么審理行政案件?
答: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7
行政訴訟在什么情況下要鑒定?
答:
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8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能調查取證嗎?
答: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9
行政機關應當舉證嗎?
答:
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10
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能自行收集證據嗎?
答:
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是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的原則確定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應當是先有確切的證據、客觀的事實,然后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先作出決定,后再取證,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審查的是行政機關在訴訟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確切,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因此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來源:法治呼和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