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可行性分析報告_報廢車輛回收可行性報告
第一條 為做好河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19以下簡稱《企業技術規范》)、《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以下簡稱《環保技術規范》)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2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申請和受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請并提交材料。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應向所在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級審核。各設區市和雄安新區行政審批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書(見附件1),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報省商務廳(進駐省政務服務大廳工作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內容。
(三)省級審核。省商務廳在收到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轉報的材料審核意見書和企業申請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內容。
省商務廳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情況特殊,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商務廳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企業。對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的,省商務廳作出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
第三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在設區市主城區(含雄安新區),需要提交市級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在非設區市由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不得建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
3.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4.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對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妥善處置方案。
第四條 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內容);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企業章程;
4.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5.拆解經營場地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賃證明材料(需提供由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
6.申請企業購置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所有權證明文件;
7.提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文件;
8.申請企業高級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9.申請企業拆解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第五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驗收和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省商務廳組織建立“河北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驗收專家組從河北省專家庫或全國專家庫中抽選,河北省專家庫中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審核材料通過的由省商務廳組織專家組(不少于5人的單數)進行驗收。專家組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企業技術規范》《環保技術規范》進行驗收評審,并對驗收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意見。
省商務廳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現場驗收評審意見表》審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在省商務廳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對申請材料完備、經驗收符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審批事項,由省商務廳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建立企業賬戶,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書》),并在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取得報廢機動車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及證書編號。其一般辦理流程為:受理—專家組驗收—公示—出件辦結。對于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審批事項,啟動特別辦理流程:由省商務廳組織相關專家復評復審與核實,并將復審結果反饋給提出異議當事人。異議得不到解決的,由省商務廳組織聽證會,按有關規定作出資質認定是否通過的決定。專家復審和聽證會期間,中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流程。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經營場地遷建、改建、擴建的,依照本文件要求重新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條件的,換發《資質認定書》;不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條件的,省商務廳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七條 回收拆解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同時,將紙質材料報送省商務廳,經省商務廳核準后換發《資質認定書》。
第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意向企業,應了解當地汽車保有量及已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產能,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等因素,謹慎投資,防范經營風險。
第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依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執行。未經省商務廳備案或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的,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實施細則》第42條進行處罰。拒不改正的,由省商務廳吊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認定書》。
第十條 2020年9月1日前我省已取得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證書的,于2022年8月31日前重新認定。申請企業通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未通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重新認定的,由省商務廳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省商務廳向社會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申請指南,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企業技術規范》《環保技術規范》,明確建設內容和驗收標準。申請指南將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及時調整。各地商務部門要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強化協同監管,嚴厲查處非法拆解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已取得資質認定的,立即吊銷證書。未取得資質認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各地審批監管部門按《實施細則》職責分工和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商務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關工作的通知》(冀商建設字〔2014〕1號)、《關于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政許可委托下放工作銜接的通知》(冀商建設字〔2016〕10號)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