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_不當得利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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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_不當得利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_不當得利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哪些條件才構成犯罪?

    法律要求行為人構成犯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而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損害后果,而故意追求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如某人想要殺死自己的仇人,就買了放到仇人的食物里,導致仇人中毒身亡,這就是故意。過失則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故意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是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或沒有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而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如行為人明知大院里經常有孩子玩耍,卻在倒車時不加注意,導致撞死了玩耍的孩子,則行為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這兩條可以看出,行為人構成犯罪,主觀上要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對于故意犯罪的一律要負刑事責任,但不是所有的過失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只有法律規定要負刑事責任的,才負刑事責任。當然,在刑法領域,故意犯罪的刑罰通常都要重于過失犯罪,這主要是由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決定的。

    我國刑法會懲處盜竊2000元的15歲少年嗎?

    我國法律對于犯罪主體有一定的規定,不是所有的人犯罪都要受到處罰,如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一個15歲的少年偷了別人2000元錢,卻并沒有受到刑法處罰,這是因為他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體要件。但是如果一個15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或等嚴重犯罪的行為,則可能受到處罰,需要負刑事責任。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清醒的認識的能力。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17條之一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見,《刑法》對于犯罪主體的年齡是有一定規定的,16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刑法特別規定的罪行及情形負刑事責任;12周歲至14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也可能被追訴而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而12周歲以下的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對于12周歲以下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要嚴加看管,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病理性醉酒病人故意喝醉后實施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嗎?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酒后犯罪的事情,如酒后傷人、酒后放火等。《刑法》規定,對于醉酒后犯罪的人一般都要處以刑罰。不過也有例外情況,如病理性醉酒(參見下文講解)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比如,劉某明知自己喝了酒就會精神病發作,但還是為了實施或傷害行為故意喝酒,使得自己精神病發作,然后實施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就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指通常情況下喝酒超過一定量就意識不清的情況。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是指行為人飲少量酒就會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在飲酒時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現激越、沖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可造成自傷或傷人后果。由于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種,所以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人明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的精神疾病,為了犯罪仍然喝酒使自己發病,進而實施犯罪的,則應該負刑事責任。

    盲人犯罪能否從輕處罰?

    我們或許會存在這樣一種疑問:有些聾啞人或盲人犯罪后,往往判刑比普通人輕,這是為什么呢?比如,某人是盲人,震怒之下殺了一個人,可能被判10年,而某個普通人因為同樣的罪可能被判15年甚至死刑。又如,某個聾啞人因為盜竊被判刑1年,而同樣情況下的一個普通人則因為盜竊被判刑3年。為什么同樣的情況下,對盲人或聾啞人的判刑就輕于普通人呢?這是由于盲人或聾啞人雖然神志正常,但是由于身體的殘疾往往會使他們在行為控制方面不如正常人,因此法律出于對殘疾人的關懷,就會在量刑時對其特別照顧。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又聾又啞的人指既聾又啞的人,不包括只聾不啞的人或只啞不聾的人,也就是說只有又聾又啞的人才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當然,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量刑情節分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官在具體量刑時,可以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等因素判定究竟應該適用哪種量刑情節,同時,“可以”也不意味著“應當”。

    為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而將劫匪打暈是正當防衛嗎?

    有時候,生活中一些看似犯罪、給別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實則不是犯罪,因此不會受到懲罰。比如,某人在大街上行走,忽然有劫匪沖過來持刀,此人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傷害,于是將綁匪打暈了,事后此人并沒有受到懲罰,這是因為他所實施的是正當防衛的行為。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據此我們可知,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侵害;(2)該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對已經結束的或尚未開始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3)防衛行為必須與侵害行為相當,不能實施過度的防衛行為,否則會構成防衛過當。不過,對于正在進行行兇、、、、綁架這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傷亡的,則不屬于防衛過當。

    將入室行竊的小偷殺死屬于正當防衛嗎?

    不是所有的防衛行為都構成正當防衛,如果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就是防衛過當,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了。比如,某小區的居民魏某家里半夜有賊闖入。魏某發現后與小偷展開搏斗,小偷欲彎腰從窗戶爬下去,魏某趁機從背后將小偷捅死,后來魏某被判刑。魏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應當被判刑。但是,魏某的行為其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款是關于防衛過當的規定,所謂必要限度,是指防衛的手段、性質等足以制止犯罪行為的程度。對于防衛過當,《刑法》規定要負刑事責任,但同時也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因為防衛過當畢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不能對防衛人做太過苛刻的要求。同時還要注意,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承擔責任,如果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害,則無須承擔責任。

    將行兇者殺死一律屬于防衛過當嗎?

    我們已經談過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但并不是所有的正當防衛都要求合理限度,在特殊的情況下,正當防衛沒有限度要求,防衛者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這在刑法上被稱作無過當防衛。比如,俞某在路上行走,忽然一個歹徒沖過來,意圖行兇。俞某奮起反抗,最終將歹徒打死了,但是俞某并不對歹徒的死負刑事責任,因為俞某的行為屬于無過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無過當防衛主要是針對行兇、、、、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針對人身的暴力行為才能實施無過當防衛,對于針對財產的行為以及不具有嚴重人身威脅性的非暴力行為不得實施無過當防衛。《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危害性很大,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制止這種暴力行為。

    因被人追殺,強行騎走他人的自行車構成犯罪嗎?

    與正當防衛一樣,緊急避險造成損失的也無須負刑事責任。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人采取的犧牲較小利益維護較大利益的行為。比如,張某因為替人作證,遭人追殺,正當張某走投無路的時候,看見前面有一個婦女騎著電動自行車經過,張某要求婦女帶他走,但是被拒絕了,于是他奪過電動自行車就騎著跑了。后法院認定張某屬于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這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據此可以看出,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有四個:(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侵害;(2)必須是為了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3)只有在迫不得已時才可以進行緊急避險;(4)緊急避險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應當注意的是,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適用緊急避險,如消防人員不得以緊急避險為由不去救火。

    為實施犯罪準備作案工具的行為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生活中有的人為了實施犯罪,往往會事先做很多準備工作。比如,準備犯罪工具,跟蹤被害人,調查被害人的行蹤,埋伏在被害人出入的路口,等等。如某人為了毒死仇人,就去買了一包,想要伺機放到仇人的碗里,后被人發現并告發,這其實就屬于刑法中的犯罪預備。犯罪預備,仍然屬于犯罪行為。

    《刑法》第22條明確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階段是犯罪實行前的階段,此時犯罪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而是在為了犯罪精心地策劃準備。具體來說,犯罪預備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能實行的狀態。犯罪預備只出現在故意犯罪的情形中,過失犯罪不會出現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態。由于犯罪尚未真正實行,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危害不大,因此刑法規定,對于犯罪預備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未遂,也構成犯罪嗎?

    同犯罪預備一樣,犯罪未遂也是沒有完成的犯罪行為,二者不一樣的地方是犯罪預備沒有進入實行階段,而犯罪未遂已經進入了實行階段,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能完成。如某人為了報仇,光天化日之下在大街上持刀追著仇人砍殺,仇人大腿上中了一刀,后公安機關人員及時趕到,將犯罪人制服。此時犯罪人的行為就屬于犯罪未遂。對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此可以看出,構成犯罪未遂要具備三個條件:(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即犯罪已經進入實行階段;(2)行為人沒有完成犯罪;(3)行為人沒完成犯罪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警察出現將行為人制服、行為人身體突然出現疾病等。對于未遂犯,由于沒有達到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結果,因此,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為人中途停止了犯罪行為還構成犯罪嗎?

    犯罪中止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一種,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不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被害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沒有完成,而犯罪中止則是由于行為人自身主動停止了犯罪,導致犯罪未完成,是行為人自愿的行為。比如,某人為了殺死妻子,就在妻子的湯里下了毒,當妻子舉起碗準備喝的時候,此人突然良心發現,打掉了這只碗,妻子得救了。但是此人仍然成立故意罪(犯罪中止)。

    對此,《刑法》第24條有明確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最重要的一個特征就是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犯罪中止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實施行為后見到被害人痛苦不堪的樣子,于是自動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將被害人救活,行為人的行為同樣成立犯罪中止。對于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生活中會出現結伙作案的情況,對此法律規定共同犯罪須處罰共同犯罪人。但是生活中也會出現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那么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受到處罰呢?比如,28歲的趙某勾結15歲的李某和自己一起盜竊,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我們還是看相關法律中是如何規定共同犯罪的吧。

    《刑法》第25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我們需要知道,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而且都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3)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相同,如共同或共同盜竊等。

    對共同犯罪人的處罰原則是“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即雖然犯罪人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起的作用不同,但都應當對最終的犯罪結果承擔責任。具體到上面的案例,因為15歲的李某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李某不構成犯罪,二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應由趙某一個人對盜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對犯罪集團頭目的處罰應比其他犯罪分子重嗎?

    犯罪集團,是指為了實施共同犯罪,三人以上組成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中往往都有指揮者和籌劃者,他們是犯罪集團的頭目,那么是否應對犯罪頭目處罰更重一些呢?例如,張某是某個犯罪集團的頭目,他帶領大家實施過行為,布置過任務,策劃過盜竊案件等。有些犯罪張某直接參與了,有些犯罪張某只是指揮者、策劃者,沒有直接參與,但法院審理后,仍舊以其參與、指揮、策劃過的所有犯罪行為對其定罪處罰。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呢?

    《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可見,在犯罪集團中,對于首要分子,以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如果是集團中的某個成員背著首要分子所犯的罪行,如集團頭目張某要求李某,但李某卻實施了,則張某不對李某的行為負責,因為李某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不是集團的行為。此外,對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則按其參與、組織或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幫著望風的從犯,刑法是如何處罰的?

    在共同犯罪中,有時候不是所有的人都實施同一個行為,而是有分工合作的。比如,張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協商入室盜竊,但是由于王某膽小,所以由張某、李某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王某則守在門口望風,約定只要有人來了就咳嗽一聲。后三人均被捕,王某獲刑卻輕于張某和李某,這是為什么呢?這是因為王某在本案中只是一個從犯。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從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人,如幫忙望風的,幫忙創造便利條件的,等等。對于從犯,由于其行為的危害性較小,性質相較主犯沒有那么惡劣,因此刑法對于從犯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不是對比主犯而言的,而是根據從犯本身的犯罪所應獲刑而言的。

    被脅迫參加犯罪就不用處罰了嗎?

    在實際犯罪中,可能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是自愿主動參加犯罪的,有的犯罪人是被迫參加的。比如,李某、馬某要盜竊本公司倉庫的財物,可是沒有鑰匙,于是二人找到倉庫的管理人員杜某說:“如果你不幫我們盜竊,我們就會攪得你全家不得安寧,如果你幫我們,我們就分一點錢給你。”杜某由于恐懼,就參與了二人的盜竊。對于杜某,是否應該處罰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刑法對待脅從犯的態度是比對待從犯的態度緩和的。所謂脅從犯,是指行為人不是主動參加犯罪,而是由于其他犯罪人的威脅、恐嚇被迫參加犯罪的。比如,其他犯罪人揚言威脅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威脅要散布其隱私、毀壞其名譽等,行為人出于恐懼而參加了犯罪。由于脅從犯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因此刑法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未遂構成犯罪嗎?

    教唆犯,是指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使本來已有犯罪意圖的人堅定了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不是所有的教唆都會成功,有的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是被教唆人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這時對于教唆人是否應該處罰呢?

    比如,王某見馬某對上司藍某大為不滿,而王某也想除掉藍某,于是對馬某說:“大丈夫怎么能受這種氣?聽說藍某要開除你,你何不先下手為強除掉他,用點毒死他算了。”馬某正在氣頭上,就說要去買。后來在買的路上忽然覺得這樣做也是害了自己,于是就回家了。那么,對于教唆犯王某是否要處罰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對于王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國法律對此有專門的規定。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對于教唆犯一般的處罰原則是根據他在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教唆未遂的,也就是說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人在被判處罰金的同時,還需要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嗎?

    罰金是刑罰的一種,是指犯罪人向國家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懲罰。罰金刑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作為附加刑與其他刑罰,如有期徒刑等一起適用。在有的犯罪中,犯罪人不但被判處罰金,還被判決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例如,鄧某銷售偽劣產品,造成王某身體傷害,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鄧某被法院判處罰金5萬元,那么鄧某在繳納了罰金后還需要賠償王某3萬元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法律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犯罪人在被判處罰金的同時,如果還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如果犯罪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金和被害人的經濟賠償,刑法堅持民事賠償優于刑事處罰的原則,要求犯罪人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先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然后用剩下的財產支付罰金。如果犯罪分子的財產不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僅需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犯罪人在管制期間可以做什么?

    管制,是指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將其投入監獄,而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看管,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比如,王某被法院判處管制一年,那么王某應當由當地的公安機關看管,王某在管制期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行使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利,不得隨意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得隨意會客,要按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情況等。管制執行期滿后,公安機關要向王某本人、其所在單位和居住地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38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39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第41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是一種獨立的刑種,不得作為附加刑來使用。它是一種比較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間是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該同工同酬。除了上述禁止的事項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可以從事其他的活動,比如,可以經商,也可以上學等。

    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職務的權利,以及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人職務的權利。刑法規定,某些犯罪一定要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比如,張某實施了分裂國家罪,就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又如,李某由于被判處無期徒刑,也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么刑法中規定的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到底有哪些呢?

    《刑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時,第57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此可以得知,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這里,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附加刑適用的。此外,對于、、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不一定要剝奪政治權利。

    對未成年人可以判處死刑嗎?

    在我國,死刑僅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適用持謹慎的態度,規定只有在犯罪情節極其嚴重并且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大的前提下適用死刑。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情節嚴重并且主觀惡性大,能夠適用死刑嗎?比如,張某今年16周歲,伙同他人,罪行極其嚴重,其他的同案犯(滿18周歲)被判處了死刑,那么張某可以被判處死刑嗎?答案是否定的。對此法律進行了專門規定。

    《刑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據此可知,在我國有兩種人不適用死刑。其一是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不是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人。“過了18周歲”是指從18周歲生日的第二天開始。其二是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不適用死刑。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出于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人道主義的照顧。還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不適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緩期執行,也包括死刑立即執行。

    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以前的債務還需要償還嗎?

    犯罪分子有時會被法院判處沒收財產。所謂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當犯罪分子被判處沒收財產時,對于沒收財產前其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該怎么辦?比如,張某被判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張某之前還欠劉某的化肥款3萬元,而張某共有財產4萬元,此時劉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張某先償還自己的化肥款。

    對此問題的解決,《刑法》第60條作了明確的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由此可以得知,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的債務;(2)是正當債務,賭債等非正當債務不包括在內;(3)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如果犯罪人剩余財產可以償還,則無須用被沒收的財產償還;(4)債權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如果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則法院無義務主動償還。此外還要注意的是,沒收財產時,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并且對于屬于犯罪人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不得沒收。

    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累犯的?對于累犯要從重處罰嗎?

    有的犯罪人出獄之后不思悔改,仍舊實施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構成累犯的話,法律就會對其從重處罰。比如,張某因為盜竊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被放出來之后,第二年又開始伙同他人實施,并被抓獲。法院在判刑時,考慮到他是累犯,對其從重處罰。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上的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構成累犯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任何一罪是過失犯罪都不構成累犯;(2)前后兩罪都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前一個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罪的;(4)構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是18周歲以上的人。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還能成立自首嗎?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比如,某人后出于良心悔悟,自動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顯然成立自首。如果行為人是在投案的路上被逮捕,或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依舊成立自首。如果行為人已被逮捕,但是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罪行,是否成立自首呢?如張某因被逮捕,后來在審訊過程中,張某又交代了自己還有盜竊行為,張某是否構成自首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有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下;二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成立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逃跑的,不成立自首。當然,假如其在一審前又主動歸案的,仍舊成立自首。

    過了追訴時效還能對犯罪分子追究責任嗎?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了一定的期間,在過了該期間后,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沒有被發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立案偵查,被害人沒有提出控告,就對該犯罪分子不再追究的制度。比如,王某于2013年5月1日偷了3000元錢,但是沒有被公安機關發覺。6年后,王某一次喝醉后對他人說了該盜竊行為,那么此時對王某還能處以刑罰嗎?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87條明確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適用追訴時效。《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簡言之,就是逃避偵查或審判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論何時逮捕到犯罪人都要處以刑罰。

    逼迫他人自殺構成故意罪嗎?

    故意罪,是指故意殺害他人,奪取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罪一般都是行為人親自動手將被害人殺死,但是還有的情況是行為人自己并沒有動手,而是使用了各種方法使得被害人自殺,對于這種情況構成故意罪嗎?比如,秦某雙手抓著林某的小孩,威脅林某說如果林某不自殺,他就將孩子掐死。林某為了救自己的孩子,無奈之下自殺身亡,那么秦某構成故意罪嗎?答案是肯定的。對于以誘騙、逼迫、教唆方法使得他人自殺的,其實是以間接手段使得他人死亡,如果不采取誘騙、逼迫或者教唆等方法,那么他人是不會自殺的。因此,此種情況下同樣構成故意罪。

    《刑法》第232條明確規定:“故意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可以得知,故意罪性質惡劣,侵犯的是其他公民的生命權,因此刑法對故意的行為處罰也很重,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此外還要注意的是,12周歲至16周歲的人也可以構成故意罪;對于以誘騙、逼迫、教唆方法使得他人自殺的,同樣構成故意罪;幫助他人自殺的,一般也構成故意罪。刑法不承認安樂死,即如果醫生幫助病人自殺,對醫生會以故意罪論處。

    刑法是如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的?

    不是所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都構成故意罪。比如,有些時候,犯罪人并不是想要殺死被害人,而是想要懲罰一下被害人,但由于下手過重,導致被害人死亡,這種情況是構成故意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呢?比如,王某與張某關系一向不錯,后來因為一點小事發生口角,隨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王某順手抄起身邊的一塊磚頭砸向張某的胳膊,張某下意識地躲閃,結果磚頭反而砸到了張某的頭部,后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那么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罪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王某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據此我們可知,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和身體組織、身體器官的完整性,而故意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這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罪的區別。因此,即使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犯罪性質以及主觀故意也是不同的,前者以傷害他人為故意,后者以殺死他人為故意。

    具體到上面的案例,王某顯然沒有殺死張某的故意,因此,王某僅成立故意傷害罪,在沒有其他減免情節時,要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王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雙方自愿的情況下,與尚不滿14周歲的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罪?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對于兩情相悅的性行為不認定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與未滿14周歲的自愿發生性關系,則以罪論處。比如,李某(23歲,男)遇到了周某(13歲,女),由于周某發育比較早,看起來像17歲左右的樣子,于是李某就與周某交往了一段時間,后來得知周某還不滿14周歲,李某仍然與周某發生了性關系。那么此時雖然雙方是自愿的,但是李某仍然構成罪。這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十四周歲的的,以論,從重處罰。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婦女、情節惡劣的;(二)婦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婦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不滿十周歲的或者造成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據此可以得知,與不滿14周歲的發生性關系,不論是否自愿,一律按照罪論處,并且要從重處罰。這是因為不滿14周歲的身心尚未發育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差,應當給予其特別保護。

    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會受到刑法處罰嗎?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很多債務人卻欠債不還,于是債權人為了索債就會使用各種辦法。比如,陳某欠了黃某5萬元,黃某屢次催要,陳某就是不還。黃某一氣之下,找了幾個人把陳某關了起來,并揚言陳某什么時候還錢自己什么時候放人。后來黃某被抓,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對其提起了公訴。那么,黃某只是為了索要欠款才拘禁陳某的,也構成犯罪嗎?

    《刑法》第238條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此可以得知,非法拘禁罪是指強制將他人關起來,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則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論處;為了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則要從重處罰,這主要是為了打擊濫用公權力的行為,以維護國家形象。具體到本案,黃某為索要欠款拘押陳某,顯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訴黃某是完全合法的。

    為了向家長索取財物,謊稱孩子被綁架的,構成什么罪?

    我們可能會遇到類似這樣的案例,張某見李某家有錢,就將李某的兒子騙了出去,帶他到公園玩了一天,然后給李某送信說,其兒子被綁架,如果不拿錢來贖,孩子就小命不保。后來天黑了,張某就將李某的兒子送回去了。那么張某構成何罪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有明確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可知,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采用暴力、欺詐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交付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罪的一個主要區別是:敲詐勒索罪不具有當場性,一般是行為人通過電話、書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在某個時間交付財物,或者雖然行為人當場威脅被害人,但并不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是在事后取得財物,而罪則是當場威脅被害人,當場取得財物。

    偷盜嬰幼兒以勒索財物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為了達到其他目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那么偷盜嬰幼兒,從而達到勒索財物目的的構成什么罪呢?比如,李某見鄰居家里富有,就偷了鄰居家3個月大的嬰兒,威脅說若不給錢就撕票。那么李某構成什么罪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李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由于綁架罪是性質很惡劣的犯罪,因此刑法對其處罰也特別嚴重。根據上述第3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論處。

    并強迫被婦女的會數罪并罰嗎?

    婦女兒童罪是很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我國刑法對這種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在婦女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實施其他的犯罪行為。比如,王某了三名婦女,然后強迫這三名被的婦女。由于三人不從,王某對三人實施了行為。那么,對于王某是應該以婦女罪、強迫罪、罪三罪定罪,還是應該以婦女罪一罪定罪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王某應當以婦女罪一罪定罪。《刑法》第240條第1款明確規定:“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被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的婦女或者將被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如果不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兒童,則定拐騙兒童罪。犯罪分子在婦女、兒童過程中,被婦女的、強迫被婦女或將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方式綁架婦女兒童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的,都只是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只以婦女兒童罪一罪定罪處罰,不數罪并罰。當然,如果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婦女、兒童,則以婦女兒童罪和故意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入戶,會加重處罰嗎?

    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從而公私財物的行為。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而為我國刑法嚴厲打擊,尤其是對某些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刑法規定了加重處罰。

    比如,周某持刀入戶,將主人威逼至廚房后巨額現金逃走。對于周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處罰呢?顯然周某的行為構成罪,因為入戶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加重情節,因此應當以罪對其加重處罰。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或者數額巨大的;(五)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人員的;(七)持槍的;(八)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據此可以得知,罪的加重情節有入戶、金融機構等八種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入戶”是指為實施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

    習慣性的小偷小摸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對于盜竊罪只有達到一定數額的才會定罪處罰,通常是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達到盜竊罪的量刑起點。那么沒有達到法定盜竊數額,但實施了多次盜竊行為的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此可以得知,盜竊罪的定罪標準有兩個:一是數額較大;二是多次盜竊,通常是指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行為。只要符合任一標準,就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割電線構成犯罪嗎?

    電力設備是保證我國工業正常運轉、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設施,如果電力設備遭到破壞,導致無法正常用電,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甚至還會造成重大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國法律對其予以特別保護,禁止任何人破壞電力設備。但是生活中有的人為了占小便宜經常會去盜割電線。比如,王某駕駛摩托車至某個正在為農村抗旱架設電力設備的工地,用鉗子剪斷正在使用的電線,盜竊鋁芯線、銅芯線。由于鋁線被盜,直接影響了該村的農田灌溉。王某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王某的行為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對此類問題,《刑法》第118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破壞電力設備罪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以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為要件,只要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就構成犯罪。具體到本案,王某的盜割電線的行為顯然符合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王某應當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進行定罪處罰。

    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構成犯罪嗎?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公民由于不懂法或者出于報復、泄憤等原因,很可能會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務,并且可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我國相關法律基于此規定了妨害公務罪。比如,在一次地震災害救援過程中,李某由于與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趙某有過節,就糾集幾個人駕車攔在路中央,不讓趙某等人通行。后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277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可知,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有五種:(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執行職務;(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4)雖然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阻礙國家公安機關、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造成了嚴重后果;(5)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這是一種從重處罰情節。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因私報復,阻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趙某前去進行救援工作,依法構成妨害公務罪。

    冒充人民警察收取保護費構成犯罪嗎?

    李某從朋友處搞來了一套警察制服,穿上之后到處宣稱自己是人民警察,并對其所在街區的各個商戶收取保護費,各商戶在李某的逼迫下不得已交了保護費。那么李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呢?根據法律的規定,李某構成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279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騙取各種利益,這種利益不僅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如社會地位、名譽、感情等。另外,為了嚴厲打擊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行為,對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要從重處罰。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招搖撞騙者騙取的錢財數量特別巨大,就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聚眾“”致人傷亡的構成何罪?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有人聚眾鬧事的情形,特別是聚眾“”,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威脅,這是我國法律嚴厲禁止的。那么在聚眾“”中,造成他人傷殘或死亡的如何定罪呢?比如,李某對社會不滿,為了報復泄憤,糾集了一些地痞流氓沿街“”,導致無辜群眾二死一傷,那么對李某應當以何罪來定罪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李某應該以故意傷害和故意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對于聚眾“”,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罪定罪處罰。對于在“”過程中,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除了要返還原物和賠償損失外,對于中的首要分子,還要以罪定罪處罰。

    參與聚眾斗毆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生活中經常有人因言語不合或一點小事就聚集眾人斗毆,那么是不是對斗毆中的每一個參與人都要予以刑事處罰呢?比如,李某和周某各糾集了十多人參與斗毆,其中鄧某、馬某和劉某是主要參加人,其余聚集來的人只是在旁邊助威,對于這些助威的人是否要予以刑事處罰呢?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292條明確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此可知,我國刑法只懲罰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其余的人則不予以刑事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要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定罪處罰。

    聚眾構成犯罪嗎?

    雖然有害健康,不利于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國家也出臺了各項措施禁止,但仍然屢禁不止,那么是否觸犯刑法呢?是否所有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呢?比如,李某是無業游民,為了賺錢便聚集眾人,自己從中漁利,累計營利達一萬多元。那么,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很顯然李某的行為構成聚眾罪。

    《刑法》第303條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或者以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可知,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或者以為業的行為。開設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開設的行為。無論是罪還是開設罪,都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條件,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只是單純的具有娛樂性質的,則不成立罪。

    作偽證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并且不得作偽證陷害他人,也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罪證。例如,李某與鄰居鄧某有仇,鄧某的妻子馬某被害,鄧某成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為了報復鄧某,就找到公安機關說自己看到鄧某殺害了馬某,致使鄧某含冤入獄。顯然李某構成了偽證罪。

    《刑法》第305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可知,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不成立此罪。具體來說,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四類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偽證罪的行為方式是對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

    明知是贓物而替他人隱藏是否構成犯罪?

    我們知道,偷盜、搶奪他人財產的構成犯罪,可是對于沒有盜竊、搶奪,而是明知是犯罪贓物予以收購或隱藏的,是否構成犯罪呢?比如,手機銷售商李某經常從鄧某處收購二手手機,并且李某知道鄧某的手機均為盜竊所得,但是貪圖便宜仍大肆予以收購。那么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李某的行為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可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的行為。該罪的行為方式有窩藏贓物、轉移贓物或犯罪收益、收購贓物、代為銷售贓物四種。需要注意的是,該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是犯罪所得則不成立此罪。

    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會加重處罰嗎?

    毒品是社會生活的腐蝕劑,因此我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同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國刑法尤其嚴厲打擊利用未成年人的行為。比如,李某為了掩人耳目召集了五六個未成年人替他販賣毒品,后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那么按照刑法的規定對李某應該以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販賣、運輸、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活動的。、販賣、運輸、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販賣、運輸、制造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據此可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觸犯了刑法,應該受到刑法的處罰。對于多次、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對于利用未成年人實施、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在發廊里組織婦女構成犯罪嗎?

    行為為我國法律所嚴格禁止,但是刑法中僅僅規定組織者和強迫他人者需承擔刑事責任。比如,李某開了一家發廊,網羅婦女,還了鄧某并逼迫其。后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發廊被封。在這個案例中,李某構成了組織罪、強迫罪以及罪。

    《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此可知,組織他人或強迫他人,組織者或強迫者將會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而對者則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單純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若組織者先某人再逼迫其,則不僅構成強迫罪,還構成罪,應當數罪并罰。

    販穢物品構成什么罪?

    物品有害公眾身心健康,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可是仍然有很多人知法犯法。因此,刑法中規定了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對犯罪分子予以懲罰。比如,李某開了一家音像書店,為了獲取額外收益,李某還偷偷地販穢書籍和光盤,顯然,李某的行為構成販穢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條對此類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知,要構成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必須符合以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還要注意的是,本罪包括利用互聯網等高科技手段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的行為。對于明知他人出版物品而為其提供書號的,以共犯論處。

    非法集資構成犯罪嗎?

    所謂集資,就是指以利潤回報為手段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一般的集資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之后就揮霍或攜款潛逃了,就構成集資詐騙罪。比如,鄧某宣傳說自己要辦一個養殖場,利潤很高,但是缺少資金,所以向本鄉群眾集資,并承諾年底每個出資人都會獲得高額利潤。但是鄧某在集資完了之后,就攜款潛逃至外地并將資金揮霍一空,鄧某的行為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192條明確規定了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同之處。一般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沒有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或是有資質的法人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擾亂了金融秩序;集資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一開始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打算用集資款賺錢來回報出資人。

    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犯罪嗎?

    信用卡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可是隨之而來的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出現了很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比如,周某在路邊撿到一張信用卡,就拿著它到處消費,致使信用卡的所有人損失慘重,后周某被抓獲。那么,周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周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196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四種:(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用虛假的身份證騙取信用卡;(2)信用卡作廢后行為人仍舊使用;(3)冒用別人的信用卡;(4)超過透支額度惡意透支,經過銀行催告仍不歸還欠款。此外,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以盜竊罪論處。

    非法傳銷構成犯罪嗎?

    非法傳銷是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和人們正常生活的違法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由于刑法中并沒有相應的罪名處斷,因此對傳銷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追究刑事責任。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刑法修正案(七)》將其單獨列為一種犯罪進行打擊,新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組織、領導傳銷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打擊,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穩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在《刑法》第224條后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領導非法傳銷罪主要的打擊目標是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傳銷人員,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非法傳銷的特征是打著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幌子,騙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花錢購買其商品、服務,進而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酬或者返利等方式引誘、脅迫參加者發展其他人員,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父親當官兒子收受財物,二人誰構成犯罪?

    劉某是某市副市長,一直清明廉潔,堪稱廉政典范。一天,某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登門拜訪,來意非常明確,想拜托劉某辦事,并送上了重金。當時,劉某因公干去了外地,劉某的兒子小劉便自作主張,收下了這筆巨款,事后也沒有告訴劉某。不久,有人舉報劉某收受巨額賄賂,有關部門在劉某家中搜到了這筆巨款。那么,劉某構成受賄罪嗎?劉某的兒子小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近年來查處的領導干部受賄案件中,領導干部“身邊人”如配偶、子女、情人等參與作案的現象比較普遍。另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刑法中專門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納入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范圍。

    《刑法》第388條之一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案例中,劉某沒有受賄,且對兒子收受財物之事毫不知情,所以不構成受賄罪。但是他的兒子小劉利用劉某的影響力收受賄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當然,如果劉某知道兒子利用其影響力收受賄賂,且予以默認,則劉某將構成受賄罪。

    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構成犯罪嗎?

    在我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1條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可見,結合該決定的規定,對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要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網紅發布惡搞視頻,侵害英雄烈士形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坐擁百萬粉絲的網紅小X為了進一步擴大自己的知名度,突發奇想,錄制了一些自己扮演某抗日先烈的惡搞視頻并發布到網上。該視頻嚴重背離事實真相,一時間,在網絡上引來無數人觀看,也遭到無數人的唾棄。但小X為了增加點擊量,不以為意。后來,網絡平臺接到舉報,封停了小X的賬號。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講,小X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小X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英雄烈士為國家、為人民犧牲自我,應該為民眾所尊重和敬仰,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有損英雄烈士形象、名譽之事。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等,我國頒布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第26條明確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9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此可見,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果情節嚴重,是會構成犯罪的。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網紅小X惡搞抗日先烈的行為經過調查核實,屬于情節嚴重,則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情節不嚴重,則應追究其民事責任和治安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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