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網絡詐騙怎么判-緬甸那邊做網絡詐騙
來源:貴州高院
包車票、包住宿
只需要動動手指頭
就能”坐享其成“掙到高薪工資
還有這樣的好事?
近日
貴州2名男子聽信不法分子的“高薪”誘惑
多次偷渡到緬甸的詐騙公司
通過包裝身份,專門添加中國人進行電信詐騙
不僅沒有“業績”、掙不了錢
最終還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楊某、周某祥與楊某喜(另案處理)等人乘車前往云南昆明。第二天,楊某喜、周某祥、楊某三人由云南昆明乘坐飛機前往云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到達景洪市后由當地“司機”接送至云南邊境偷渡地點,而后楊某等三人由當地“蛇頭”領路以徒步穿越森林、乘船渡河等方式秘密偷渡出境至緬甸“賀島地區”電信詐騙窩點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楊某、周某祥、楊某喜(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偷越國境到緬甸“賀島地區”電信詐騙窩點,主要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楊某兩次偷渡到緬甸在詐騙窩點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時間在二個月左右,周某祥在詐騙窩點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時間在二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祥、楊某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周某祥、楊某在境外詐騙窩點從事針對境內居民的詐騙活動,時間超過30日以上,二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祥、楊某犯偷越國境罪、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周某祥、楊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決定對被告人周某祥、楊某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祥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二、被告人楊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
國(邊)境不可非法逾越,維護國土安全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切勿輕信身邊的親朋好友或者其他不法分子說的出國暴富夢,警惕“高薪”“輕松賺錢”陷阱,否則不但會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還會因偷渡、涉嫌詐騙等不法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黎平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