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三種定性依據;監察機關的三項職責
(一)緩刑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緩刑適用于滿足緩刑條件的下列對象。
1.可以適用緩刑的罪犯
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滿足緩刑條件的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這里所說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由于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刑罰,故一般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雖然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也屬于罪行較輕的罪犯,但是管制和單處附加刑均不會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沒有適用緩刑的必要,因此對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本條只規定了犯罪分子的宣告刑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管犯罪分子犯的是一罪還是數罪,即便犯罪分子犯的是數罪,只要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仍可以適用緩刑。
2.應當適用緩刑的罪犯
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同時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就應當宣告緩刑。由于本條中對認定上述三類人的時間界限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應當按照最接近條文表述的字面意思,理解為“在審判的時候"。但是,審理中如果發現不能排除因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未及時追訴或人民法院未及時立案受理而致使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或者犯罪時懷孕的婦女,在審判時已經分娩或終止妊娠的可能性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宣告緩刑。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包括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即使懷孕的婦女在羈押或受審期間已經分娩或終止妊娠,仍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符合緩刑條件時應當適用緩刑。
另外,在我國的部分司法指導性文件中,也有應當適用緩刑的規定。例如,1999年10月27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對于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農民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緩刑。
3.一般不適用緩刑的罪犯
刑法條文中未對一般不適用緩刑的罪犯進行規定,相關規定散見于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的是特殊類型的犯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審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在審理案件中,對于雖不構成累犯,但具有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和緩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8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3)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四)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三)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八)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九)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公布并施行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第18條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第一,造成《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違法生產的;(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其他
特別惡劣的情節。第二,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第三,數罪并罰的。
(6)根據2007年4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
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的
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
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4.排除適用緩刑的罪犯
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犯罪集團是指由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冂凵(bybgq.cn)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摘自《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