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基層監察委首起留置案(湘潭市監察留置中心是干嘛)
省市縣“留置第一案”涵蓋6類人員
4月3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無錫市交通運輸局財務處原出納會計顧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并當庭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顧超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該案的宣判,標志著江蘇“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梳理發現,各地“留置第一案”的“主角”涵蓋了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的6類監察對象,監察全覆蓋震懾初顯。
在各地“留置第一案”中,顧超為“人民政府公務員”,河北監委“留置第一案”對象,承德市委副秘書長、興隆縣委原書記王瑞林為“中國機關公務員”,兩人均屬于第一類對象;廣州市白云區“留置第一案”對象,太和鎮城管輔助執法隊原隊員楊貴藍為“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第二類對象;山西省“留置第一案”對象,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海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屬于第三類對象;黑龍江省“留置第一案”對象,哈爾濱市松北區對青山中心衛生院原院長馬文彬為“公辦醫療衛生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第四類對象;湖南省洪江市“留置第一案”對象,安江鎮高陽村村委會原主任賀華云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第五類對象。
此外,作為兜底條款,第六類對象為“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避免了列舉不全、掛一漏萬,確保了監察全覆蓋。據了解,天津市寶坻區“留置第一案”對象為一市管處級單位工作人員,該對象身份不屬于前述五類對象,適用于第六款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楊貴藍非黨員,且不屬于公務員或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此類人員既不屬于黨紀監督對象,也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處在監督盲區。在監察體制改革后,對此類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調查,于法有據、師出有名。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擴大監察范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從各地實踐來看,監察法確定的6類監察對象,目標全面,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同時,各地的監察實踐也進一步表明,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絕不是一句空話,任何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人,都不要心存僥幸,“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報通訊員黃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