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調查期限最長多久(審查調查期限最長多久結束)
法制審核需要審核什么
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法制審核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關于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的問題
有執法人員咨詢我們這樣一個問題,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社會生活噪聲屬于政府指定部門監管,可當地政府沒有指定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作為統一監管機關能直接監管嗎?這就是關于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具有合法執法權,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們的解答是:對于執法權的問題,要從以下二方面來看,一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看,二是根據政府的“三定方案”來看,具體為,如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或者“三定方案”已明確職權在生態環境部門,那么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或“三定方案”進行監管。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三定方案”也沒有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有相關職責的情況下,生態環境部門不能依據自己是統一監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監管。
關于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行政執法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法制審核應審核,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是否進行告知,應當進行的案件審查是否進行了審查,應當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案件是否審核、討論,還有立案、調查、聽證、送達、期限等程序性問題是否依法依規進行,方式、手段是否合法等等。
關于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的問題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的問題
這兩個問題需要針對具體案件來說。我們曾見過這樣一個案件,在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中都記載生產車間正在生產,當事人在筆錄上也簽字按手印了??墒前讣囊曨l資料卻顯示,車間空無一人,機械設備沒有運轉,也就是說,案件的相關筆錄跟客觀證據相矛盾。如果該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著生產車間正在生產,這個案件就存在證據互相矛盾、事實不清楚的問題。
關于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的問題
生態環境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甚至有的設區的市,都制定了自己的文書制作指南,執法人員應按指南要求的規范和格式制作文書。我們曾經看到過,送達文書將直接送達寫成當面送達,還有將現場檢查筆錄寫成向領導匯報的報告等等,這些都屬于文書制作不規范。
關于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兩高關于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進行移送即可。
關于法律顧問、專家參與法制審核的問題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了法律顧問、專家參與法制審核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審核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提出書面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顧問專家參與法制審核的形式為,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的法律意見的形式。有些地方還制定了《律師專家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法制審核工作辦法》,讓專家和律師參與法制審核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對于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法律顧問專家參與法制審核的形式進行,以提高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減少行政執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