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的家屬有義務還錢么,詐騙家屬一般會還錢嗎
一位20多歲的女子被指控以學費、醫(yī)藥費、生活費等名義,詐騙一村支書40多萬元,最后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處2016年,劉某認識了來飯店吃飯的胡某,胡某是山東蘭陵縣一村委書記,家里還有一個石灰廠,因此家里十分富裕。
兩人初相識的時候劉某便對胡某說,自己家庭困難,后媽又不讓上學了。出于同情,胡某給劉某留了電話,加了微信,之后開始聯(lián)系起來。
劉某說上高中需要學費,胡某說:“你上不起我給你轉學費吧”,于是資助了劉某7000元現(xiàn)金。
在兩人有了聯(lián)系的一兩個月后,逐漸暗生情愫,順其自然地發(fā)生了性關系。
謊稱各種理由,找村支書要錢
隨著關系的日漸親密,胡某的放縱也養(yǎng)大了劉某的“胃口”,致使劉某不斷找理由向胡某要錢,因為不想駁小情人的面子,胡某便多次給她轉賬幾百到幾千不等的生活費。
后來劉某稱自己得了腦癌需要住院,但自己交不起住院費。于是在“生病”期間劉某向胡某騙了不少錢,使得胡某手頭非常緊,氣憤之下一度將劉某拉黑,但最后還是向朋友借錢轉給了劉某十萬元。
劉某出院后也說過想要還錢,說家里有個手鐲,是家里祖代傳下來的,可以給胡某。還說住院的費用等報銷之后也會一起還給胡某,胡某也一直相信劉某說的話。
后來劉某又虛構了要上大學、出國培訓等理由向胡某索要了41.38萬元的財物。
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劉某其實并未繼續(xù)上學,她在未滿15歲時就已懷孕生子,也經(jīng)歷了多次婚姻。
比如,2012年的時候,不滿15周歲的劉某就生下一個女兒,落戶在一名姓陳的男子名下,至于孩子到底是誰的,具體也說不清。
2016年,劉某在出獄母親的撮合下,又認識了卜某,并與之訂婚。2017年4月生下了劉某的第二個孩子,10月終于走入婚姻的殿堂。
但這段婚姻并沒有維持很長時間,在2020年就畫上了句號。
劉某虛構上學、生病等謊言,只是為了能不斷向胡某要錢。于是她主動與胡某發(fā)生多次性關系掩蓋她的謊言,并稱她在某某地方工作,以后不僅會還錢還會給胡某帶來更大的好處。
謊言暴露,被起訴判刑
但事實真相如何總有暴露的一天。2021年,直播已經(jīng)很風靡各地了,劉某也開始嘗試直播。結果一天,劉某抱著孩子正在直播,卻不曾想讓正在刷直播的胡某看到了,胡某這才發(fā)現(xiàn)被自己被騙了,于是向警方報了案。
但在警局里,胡某和劉某二人各執(zhí)一詞。據(jù)劉某供述二人并不是在飯店認識,而是在賓館時被賓館老板以“學生”的身份介紹給胡某的。
劉某從認識胡先生后,就沒斷了聯(lián)系。期間也約著多次發(fā)生過性關系,在這期間,劉某多次已各種理由向胡某索要錢財,數(shù)額高達140多萬元。因此,在劉某的眼中,自己一直以來是被胡某包養(yǎng)的,胡某愿意給她花錢,就好像你出錢我出力的關系,不存在詐騙。
劉某的母親也稱,在2012年的時候,胡某就給女兒拍、視頻,并以此相威脅,包養(yǎng)了女兒。
但胡某卻稱,是看到劉某家里窮,上不起學,才資助劉某學費的,但沒成想劉某竟是騙人的。在此期間,劉某還謊稱得了腦癌需要治療費,上了大學需要學費和生活費,騙取了其幾十萬元。
胡某還說,在2016年至2021年期間,胡某只見過劉某某兩面,還是劉某約定胡某,且在見面之后發(fā)生了性關系。
對于為何胡某會如此輕信劉某某的話,胡某表示,光想著劉某上好學,能回報家鄉(xiāng)。
根據(jù)其和劉某兩人的微信轉賬記錄、交易流水可以證實,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間,胡某多次向劉某微信轉賬143.2952萬元。
檢察機關在對劉某提起公訴時,指控劉某詐騙胡某140多萬元的數(shù)額,但最終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可以查明的的犯罪數(shù)額只有40多萬元,剩下的錢款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定罪為詐騙金額,于是判決劉某為詐騙罪,執(zhí)行5年有期徒刑。
【律師說法】
看完整個案件的事實經(jīng)過,很多網(wǎng)友對此唏噓不已。十幾歲的少女命運多舛,父母雙雙入獄后流落,“包養(yǎng)”還是“詐騙”,值得人深思。
有的網(wǎng)友的關注點主要在胡某身上,認為“胡某只是一個村支書,怎么會有那么多錢,應該查胡某”,有的網(wǎng)友認為“很有可能是胡某包養(yǎng)的劉某,應當對包養(yǎng)未成年人的胡某進行處罰”。
面對眾多網(wǎng)友討伐胡某狀況,也不乏有理智的網(wǎng)友認為“應當將一切交給法律,讓真正的壞人受到應有的的懲罰”。
對此,胡某對劉某的行為是否是包養(yǎng)行為或者是,亦或是?那劉某還構成詐騙罪嗎?
一、胡某與劉某之間是否構成包養(yǎng)關系或者胡某的行為能看做是嗎?
本案中,胡某在去一飯館吃飯時認識了劉某,并在之后資助了7000元的學費給劉某。兩人相識后不久,也就發(fā)生了性關系。
在后來的時間里,劉某也多次找胡某要錢,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給胡某說需要錢,胡某也給劉某轉了過去。在相互聯(lián)系的同時,也多次發(fā)生了性關系。
對此,胡某與劉某之間的關系,能否就認定為包養(yǎng)關系呢?
包養(yǎng)關系,類似于一種變相的交易,通過出資者與被包養(yǎng)者之間達成包養(yǎng)協(xié)議,由包養(yǎng)者提供被包養(yǎng)者的大多生活費用。這是一種以金錢為基礎,同婚外異性或同性保持長期性關系。
那么,從包養(yǎng)關系層面來看,胡某與劉某之間的關系很類似于包養(yǎng)關系。
本案中胡某稱只是為了想讓劉某讀書,后面好回報社會,但是在和劉某認識一兩個月后,就發(fā)生了性關系,在第一次發(fā)生性關系之后還有第二次、第三次。
作為一個村的村支書和一個石灰廠的老板,對于一個女孩子的諸如上學需要多少學費、得了什么病需要多少錢治療的情況,為何會不加深究就將幾十萬的錢給劉某轉過去了。如此,是否有些不符合常理?
因此,胡某的大公無私、愛心幫助,實則有些漏洞百出。那么他與劉某之間的關系,比較符合包養(yǎng)關系。
那么胡某的行為是否算得上是呢?
在我國,是非法的易行為,是以金錢為基礎,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shù)男躁P系,異性雙方之間沒有感情基礎,可以是一次易,也可以是多次易。
但本案中,劉某以學習、生病為由,要胡某給劉某轉錢,其中在金錢交易的過程中,并不包含純粹的易。胡某給錢的目的也并非是為了和劉某發(fā)生不正當?shù)男躁P系。
因此,胡某也算不上是。
二、劉某虛構上大學、生病的事實讓胡某轉錢,是否屬于詐騙行為?
本案中,胡某稱,劉某謊稱得了腦癌需要治療費,上了大學需要學費和生活費,向胡某要了幾十萬元,該行為是否屬于詐騙?
在《刑法》中,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故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劉某本身并未上大學,甚至在十五歲的時候就生了孩子,后面甚至在未達到法定婚齡之前就結婚生下了第二個孩子。
劉某所稱得了腦癌,在后其胡某報案后,也并未找到確切的證據(jù)能夠證據(jù)劉某曾經(jīng)生過病得過腦癌。
因此,從這兩個胡某給劉某轉賬幾十萬的理由來看,劉某皆是虛構的虛假事實,并且隱瞞了自己早已成婚,并有兩個孩子的事實真相。由此可以判斷,劉某是為了獲得胡某的金錢,而虛構了大學和生病事實,構成詐騙。
對于詐騙罪,《刑法》中對于詐騙數(shù)額在三萬至十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五十萬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只有40多萬是符合詐騙的情形。而四十多萬是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情形,因此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終法院判處了劉某五年有期徒刑,是十分合理的。
綜合本案來看,劉某少年便命運坎坷,未能得到很好的成長條件,十多歲被脅迫,實在令人同情。但在遇到胡某后,又編造各種謊言,騙取了胡某幾十萬上百萬多的費用,其行為又令人可憎。
這給予我們大多數(shù)人警示,無論什么年紀,淪落到何種境地,在自己無法保證自己的成長環(huán)境之時,可以通過尋找警察、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政府的幫助等方式,為自己的未來謀劃出路。
、騙人錢財?shù)姆绞焦倘粊礤X快,但該行為終究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處罰。特別是女孩子,更應當自尊自愛,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自己在意自己的權益并進行合法維護時,才能對自己的權益所有保障,別人不會主動來保障。
大家對此有何看法呢?歡迎評論區(qū)留言討論!該女子五年有期徒刑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