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大事故如何界定(車輛大事故的判定標準)
駕駛員朋友注意了,近期,交通運輸部出臺了《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該文件明確和羅列了道路運輸相關企業在作業過程中“重大事故隱患”的26種情形,如果在實際作業過程中的行為符合這26種情形,那么相關企業和個人就涉嫌觸犯刑律,構成危險作業罪。
文件詳細的對道路運輸企業、城市客運企業、普通貨運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汽車客運站經營企業等十個道路運輸相關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清新進行了羅列。
非常值得注意的,文件將一直存在安全隱患,造成事故多發,對沿線道路質量造成損害的“百噸王”列入了評定標準,落實了《安全生產法》第118條第2款“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的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的相關規定,也對道路運輸領域潛在的、未然的重大事故隱患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文件較長,在此羅列生活中常見的幾種情形,今后如果涉及到,那么就會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刑事犯罪:
1.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
2.客運車輛未按規定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
3.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4.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
5.對于網約出租車行業,車輛與駕駛員不一致的,以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均會被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6.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的;
7.對于駕校而言,如果未遵守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培訓或者教練員飲酒、醉酒從事培訓教學或者未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
《刑法》第134條之一第2項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存在“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構成危險作業罪。但危險作業罪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道路運輸領域一直未發布,此次交通運輸部予以明確并執行,為執法實踐提供了指引,當然最重要的是,運輸企業和司機朋友要關注轉發并學習,切勿觸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