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監督的后果(申請立案監督有用嗎)
原標題:民事官司勝訴后,企業為啥還申請刑事立案監督檢察機關依法查清事實幫企業清除“蛀蟲”
7月25日,法院對洪某、孫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開庭審理。
要點提示
◆經過全面細致的審查分析后,辦案檢察官提出了合理懷疑和判斷,化工公司勞保用品支出的異常增長,極有可能是洪某、孫某串通實施職務侵占的結果。
◆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檢察官圍繞查清的事實對兩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釋法說理,曉以利弊,最終兩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為后續鞏固證據鏈條、對行賄人立案監督打下堅實基礎。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從一起企業信訪中發現監督線索,由檢察長包案辦理,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并進行自行補充偵查;還“摟草打兔子”——對兩名行賄人進行立案監督。
近日,經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判處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該院立案監督的行賄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受害企業控告無果,申請立案監督
2021年12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控申部門收到了蘇州某化工公司寄來的立案監督申請書與相關證據材料。
信訪材料反映,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采購防護口罩、手套等勞保用品。2020年11月,公司發現2019年與2020年勞保用品采購支出異常,采購金額成倍增長,采購量遠超實際需求量,因此停止向供應商支付貨款。2021年1月,該公司被勞保用品供應商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貨款97萬余元。該公司在應訴中發現,供應商提交法院的送貨單據是偽造的,經過內部調查發現,偽造這些送貨單的指使人竟是公司采購專員孫某。2021年6月,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以虛假訴訟罪對孫某及供應商立案偵查。2021年7月,公安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經化工公司申請復議、復核,均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同年12月,民事訴訟有了結果: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一審判決駁回供應商的訴訟請求。
該院控申部門受理該信訪后,向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勇作了匯報。由于該案案情復雜且涉及企業權益保護,王勇主動包案,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
在全面審查化工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后,王勇初步確認了供應商的部分送貨單據確實是偽造的,但無法證實化工公司與供應商之間完全不存在交易的事實。由于法律規定虛假訴訟罪中認定“捏造的事實”應為完全虛構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該案申請以虛假訴訟罪立案監督,確實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
深入調查核實,發現重要疑點
“為什么在民事訴訟已經勝訴的情況下,企業還要向檢察機關申請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呢?”面對協助辦案的檢察官助理王奕文的疑問,王勇回答:“這說明企業感到實在很冤屈,以至于一定要討個說法,求個公平。”
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王勇帶領王奕文查閱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各項財務支出數據,指導公司恢復孫某的工作郵箱數據,詢問公司員工相關情況。在查閱公司財務報表時,采購支出數據變化的時間線引起了王勇的注意。2019年與2020年的勞保用品采購支出異常的時間點剛好與洪某從其他公司調任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領導孫某采購工作的時間吻合。孫某的行為也疑點重重,他在日常采購中違規使用微信群發送訂單,沒有創建貨物入庫和領用記錄,導致事后無法查明實際采購貨物情況。2020年11月,當孫某因采購異常被公司內部質詢后,他還繼續鋌而走險指使他人偽造送貨單據。
“當一個人不顧公司與個人利益,寧可冒著被處分的風險,也要轉向維護其他公司的利益,這種行為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們之間存在利益輸送的高度可能?!苯涍^全面細致的審查分析后,王勇提出了合理懷疑和判斷,化工公司勞保用品支出的異常增長,極有可能是洪某、孫某串通實施職務侵占的結果。2022年4月,該院以職務侵占罪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自行補充偵查,找到案件突破口
該院引導公安機關調取洪某、孫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發現孫某向洪某多次轉賬共計48萬元,且部分轉賬還備注了一些供應商名稱或業務字樣。經過訊問,洪某、孫某雖然承認48萬元是供應商行賄款,但是二人對于具體收受了哪幾家供應商的錢款、分別是多少金額,都表示記不清楚,這導致案件難以取得實質進展。
在偵查工作陷入瓶頸時,王勇指出了一個關鍵事實:“孫某向洪某轉交48萬元,如果能查清楚這48萬元來自哪幾家供應商,孫某、洪某二人就是共同犯罪;如果查不清楚,也能認定洪某個人收受孫某行賄款。洪某個人收受財物屬于基礎事實,是打開案件突破口的關鍵抓手?!痹谕跤碌闹笇?,王奕文又進一步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向化工公司調取供應商名冊及相關業務員姓名,并逐一與孫某向洪某的轉賬記錄進行核對,查找可疑交易記錄,為訊問做好充分準備。
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王奕文圍繞查清的事實對兩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釋法說理,曉以利弊,最終兩人如實供述了收受多家供應商回扣,以及指示供應商虛增訂單報價、再收取差額款共計8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為后續鞏固證據鏈條、對行賄人立案監督打下堅實基礎。今年3月,該院對2名行賄人立案監督。
今年2月,洪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洪某、孫某利用各自在選用供應商、采購、申請款項等方面的職務便利,為供應商謀取利益,二人共同收受多家供應商的賄款共計42萬余元。同時,孫某授意供應商虛增訂單報價、交易成功后再收取差額款,并將部分贓款交給洪某,二人共計侵占被害單位財物40萬余元。
5月12日,該案被提起公訴。8月11日,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盧志堅 吳哲珺 孫夢婷)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