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怎么賠償—建設性用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款是給村里的,還是給村民個人的?”
“分家協議”是否導致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化?
……
平日里,我們經常會聽到類似的關于征地補償款歸屬的問題。
一起來看本期臨小法說法:土地補償款在家庭內部應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王某與丈夫趙某共養育有6個子女,1999年3月31日王某家庭以家庭聯產承包的形式取得所在村組發包的9.53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家庭成員共8人,承包期限1999年3月至2029年3月。
后趙某家庭內部將所承包地分為:趙一分得2.6畝,趙二分得2.48畝,趙三分得2.8畝。2012年趙二去世(未婚無繼承人),次年趙二所分2.48畝承包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取得補償款77198元,趙三作為家庭代表領取了以上補償款,用于生活消費支出。
后趙某去世,王某家庭成員之間因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矛盾,現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趙三返還上述土地補償款中其與丈夫的應得份額,雙方因分歧較大,致使調解不能達成。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本案涉及的土地補償款屬于現有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故王某主張進行分割,依法應予以支持。遂判決趙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王某土地賠償款11028.29元。
本案的審理焦點為: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
法院認為,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
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消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現原告王某主張返還分割訴爭土地補償款,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家庭成員,每個家庭成員又系獨立的民事主體,參照《民法典》關于共有的相關規定,應認定本案涉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家庭成員共有,案涉2.48畝被征收土地補償款亦應屬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家庭成員應平等享有補償款的分配資格。
本案中,原、被告家庭承包的2.48畝土地被征收,其家庭成員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款。
法官說法
承包戶家庭內部對于承包地的“分家協議”是否導致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化?
我國農村確實普遍存在成年子女與父母“分家析產”時,父母以戶主的身份將家庭承包的土地“分配”給成年子女耕種的情況。
但父母并非法定的“發包方”,其將家庭承包的土地內部劃分給成年子女耕種,并不會導致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化,僅屬于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的耕種分工。
在對外的法律關系上,該農戶系權利主體,實際耕種承包經營地的成年子女并非適格權利主體。
本案中,原、被告家庭雖已對承包土地進行家庭內部“分家”,并不會導致承包經營權主體的變化,其家庭成員均應平等享有相應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供稿:西安臨潼法院 張瑞松
欄目協辦:北京浩天(西安)律師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