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詐騙案會怎樣處理-涉嫌詐騙案件
當然可以報警了,但是從實務中來說,除非證據特別好,警察是不一定會管的。
接下來,我們就展開說一下。
1.詐騙行為和民間借貸行為,是有著根本的區別的,其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而詐騙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表面上自愿處置自己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行為也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比如借錢的時候說是用于購置小商品做買賣,實際上用于開小飯館了。
但是,民間借貸的行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詐騙行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常見的表現方式,就是詐騙行為會將所借來的錢用于揮霍,比如用于,用于購買毒品,或者是用于不切實際的、長期進出高檔場所等的高消費。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表現方式,就是明知道自己欠了大量的債務,憑借自己的能力根本還不上,反而去編造事由,借錢實際上用于拆東墻補西墻。
2.如果已經起訴了民間借貸案件,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那么,民事案件就不會繼續進行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當然,如果涉嫌的犯罪與民間借貸的關系不大、并非同一事實的,則法院是需要繼續審理的。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顯然,上述規定是在判決結果作出之前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而非判決生效之后、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嫌詐騙的處理方式。
畢竟,已經在執行過程中了,也就不涉及駁回起訴了。
有些人可能說:這還不簡單,對生效判決決定再審,再審的過程中駁回起訴,然后走刑事程序不就行了?
理論上說,好像沒有什么大毛病。但是這存在一個問題:如果最終認定不能構成詐騙呢,是否還要再繼續重新審理?
所以,我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走刑事途徑,如果認定構成詐騙的話,該判刑就判刑,只不過不用判處責令退賠了,畢竟已經走過民事審判程序了。
在具體的方式上,可以有兩種,一種是自己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另一種就是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將詐騙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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