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調查一般多久,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一般多久
監察委依據《監察法》賦予的職權和法定程序開展相關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初核(監察法第三十八條)
監察委在工作中接受、處置報案或舉報線索,發現問題線索的,經審批可以采取初步核查方式處置,成立核查組。經初核后,提出處理建議。
立案(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經初核,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立案后監察機關將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還應當向社會公布。我們經常在報道中看到“某高級官員被立案調查”的官方通報,就是此類。
調查(監察法第四十一條)
立案后正式開展調查,此時,相應調查措施可以采用,如對被調查對象進行訊問、對證人進行詢問,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等,對被調查對象,可以采取留置的強制措施。對被調查對象的居所,可以采取搜查等偵查手段。調查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立案后研究確定的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防止擴大化。
處置(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委一旦立案,最終有兩種可能:
(一)沒事:對于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撤銷案件,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二)有事: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職務違法的,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于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就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