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北地區反詐騙名單;緬北詐騙窩點第二批名單
9月19日,無錫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楊某等9名緬北回流人員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對9名被告人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以來,黃某先后在緬甸租賃辦公室成立電信詐騙公司,糾集陳某、林某及本案被告人楊某、田某、周某、陸某等9人加入,采用“殺豬盤”的方式騙取中國境內公民錢財。僅江陰的被害人梅某,就被騙取了140余萬元。
江陰市人民法院法官韓鵬彥告訴記者,9名被告人在實施詐騙以后,他們有的通過找理由逃跑,有的掏錢賠付,還有的是到期了以后通過偷渡回國,也有一些是走國門回國的,在回國以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案被告人楊某、田某、周某、陸某等9人在2020年期間,通過“熟人”介紹了解到緬甸詐騙公司,為了賺取所謂的“高額工資”,明知是從事詐騙行為,依然偷渡到緬甸,成為上述公司的業務員騙取中國境內公民錢財。
被告人田某交代,在境外,有人天天給他手機,讓他在各種社交網站上加好友,“加了微信之后,就把微信給他們,加不到多少人,就會面臨體罰或者其他的懲罰。自己也確實沒賺到錢,所以當時很早就想回來了,后面實在是受不了……”
9人在詐騙公司的“工作時長”為11個月至4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等9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屬有其他嚴重情節,結合各被告人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對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江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