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草案比較成熟建議表決通過_監督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新華財經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王虎云)為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銀近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分析人士認為,當前銀行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訂,總結近年來銀行業監管經驗,有助于為我國銀行業監管和發展提供法治支撐。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實施,此前僅在2006年進行過一次修改,部分規定已經滯后,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實踐的需要。比如,監管部門對銀行違法股東進行監管和懲戒的法律依據不足;銀行業風險處置法律授權不充分,缺乏系統化安排。因此,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很有必要。
《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的內容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行為監管,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努力實現監管全覆蓋,提高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早期干預制度,豐富風險處置措施,提升處置效率。
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的不斷深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分規定相對滯后,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一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力度不夠,事中監管、事后懲戒依據不足。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存在早期干預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處置工具等突出問題。三是金融違法成本偏低。銀行業違法違規活動日益復雜,現行法律責任覆蓋面有限,處罰力度不足,調查手段較為單一。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修改,進一步豐富監管手段,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質效。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此次修訂,是根據新形勢、新變化對銀行業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在借鑒國際經驗、總結國內實踐的基礎上,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的一次“系統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進一步鞏固中國特色“強監管”金融體制,豐富監管工具,增強監管能力,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推動銀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過去十多年來,監管部門出臺的一些規定大多是在規章制度層面“打補丁”,《征求意見稿》總結了近年來銀行監管經驗和實踐成果,將成熟做法和重要規范上升為法律規定,使具體監管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次修訂的亮點在于加強對銀行股東的監管,以及增強風險處置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是突出了對銀行股東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董希淼說,比如,注重“穿透式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報告可能影響股東資質條件或股權結構變化的其他情況,這將有助于防范銀行股東通過復雜的股權結構或股權代持等形式來操縱銀行、掏空銀行。
編輯: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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