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漳州通緝人員_漳州網絡通緝名單
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信息線索,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及“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東山縣人民法院面向社會,對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發布懸賞公告,若舉報有效,由保險公司向舉報人支付懸賞金,具體內容如下:
懸賞期限
自懸賞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
懸賞條件
一、凡向本院提供線索找到被懸賞人下落,經查證屬實,并被本院實際拘傳或拘留到位的,將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金。
二、舉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按舉報財產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5%給付舉報人懸賞金,但單個最高給付懸賞金20000元。
三、舉報涉執違法行為線索的:(1)舉報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處分財產的,或是有其它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妨礙執行行為線索,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按5000元/個的標準給付舉報人懸賞金;(2)舉報被執行人違反規定高消費行為的,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按2000元/次的標準給付舉報人懸賞金。
特別說明
(一)對被執行人財產舉報的范圍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情況;
2.被執行人的資產狀況,土地房屋車輛船舶機器設備庫存商品產品原材料等;
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以及與他人共有財產情況;
4.有證據證明是屬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其他財產情況;
5.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伙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
6.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
(二)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或者人員下落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舉報人不能獲得獎勵;
2.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3.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
4.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的;
5.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財產信息舉報的;
6.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的;
7.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賞金的情形。
(三)其他
1.本院將對舉報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按照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計算獎勵額度。
3.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獎勵的,事前發現的不予賠償,事后發現的收回賠償金。
4.在懸賞執行期間,上述任一被執行人已被法院實際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則對該被執行人的懸賞執行及懸賞保險終止。
5.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舉報的,獎勵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舉報電話:0596—3910608
舉報時間: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東山縣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8日
來源:東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