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會怎么處理,犯罪到什么程度掛網逃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檢察院不起訴釋放主要有以下3種情形:
一、主觀上不知道收買的為贓物。
1.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洛瀍檢訴刑不訴[2015]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綜合許某收買的時間、地點、價格、數量以及社會認知等,無法認定其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收買的為贓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結果】
對許某不起訴。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1.談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鄂孝昌檢刑不訴[2021]Z3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2013年1月份,談某某以1800元的價格從譚某某(另案處理)手中購得一輛摩托車。經公安機關調查,該摩托車系2012年6月26日晚上,被害人余某某被盜的摩托車。經孝昌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為4692元。
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談某某不起訴。
2.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石檢刑不訴[2022]30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2019年至2021年,吳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野生動物,仍以謀取利益為目的,收購野豬、黃麂、、野兔、銀環蛇、花面貍等野生動物共計11只。經認定,上述野生動物總價值6260元。
吳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結果】
對吳某某不起訴。
三、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從犯、未遂、立功等情節。
- 朱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浦檢刑不訴[2021]20078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1)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2)系在校生、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3)主觀惡性較小,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朱某某不起訴。
- 史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阜細檢刑不訴[2023]2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史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涉案數額小,系從犯、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結果】
對史某不起訴。
3.陳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鹿檢公訴刑不訴[2018]9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陳某明知是贓物而幫助予以轉移,由于被發現而未轉移完成,屬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的行為,但是犯罪情節輕微,根據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陳某不起訴。
4.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鹿檢公訴刑不訴[2019]219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認罪、悔罪,已全額退贓,具有坦白、立功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罰。
【結果】
對吳某某不起訴。
5.張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江檢刑不訴[2021]19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積極退賠1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張某某不起訴。
6.朱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江海檢一部刑不訴[2020]Z10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朱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并退贓。
【結果】
對朱某不起訴。